林卓廷疑披露廉署查游乃強涉受賄今開審 辯方指7.21與公眾利益關係「史無前例」
正因47人初選案而還柙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三次記者會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廉政公署調查的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的資料,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今(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林卓廷從未披露廉署調查游乃強涉嫌受賄,只披露有警員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而披露該罪行並不受限制,並強調7.21與公眾利益的關係「史無前例」。
法官閣下,我絕不認罪
林卓廷(44歲)今精神不俗,向公眾席揮手。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林則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林被指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他就三項控罪答辯時表示:「法官閣下,我絕不認罪。」
辯方: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普通法罪行 不受防賄條例規限
首席調查主任:兩罪調查有重疊同樣受限
辯方表明爭議涉案說話完全沒披露《防止賄賂條例》第2部所訂罪行,即沒披露游乃強因賄賂罪受查。辯方續指,林只曾透露有包括游乃強在內的警員因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普通法罪行,並非第2部罪行。辯方又強調,7.21事件與公眾利益有「史無前例的關係」。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供稱,他在7.21事件後兩日約見林卓廷,邀請他以證人身份接受調查,兩人於7月25日在立法會辦公室內會面。李當時向林透露,有關調查牽涉警員懷疑收受賄賂及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提醒他不可向任何人透露調查內容。
調查主任16個月後才錄口供
李在辯方盤問下同意,他去年12月7日才就本案錄取口供,即會見後的16個月,他會面時亦沒有作出任何書面記錄,故不可能記得詳細對話。辯方指出,林獲李提醒不能披露調查內容時,曾表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受防賄條例限制,李今表示:「絕對冇咁嘅事。」
辯方質疑,為何事隔16個月,李能夠如此確定林沒有說過?李解釋,條例的精神在於保障調查不會曝光,如果林曾說過,他當時必然會再次提醒對方不可披露。
李亦不同意辯方的解讀,強調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貪污的內容在調查上有重疊,「涉及嘅人同事都係一樣,基本上係不能分割兩案調查」,故有關披露同樣受《防賄條例》所限制。
若警方明知而不執法 與公眾利益牽連甚大
辯方指出,廉署在7.21事發後兩日展開調查的原因,是基於有表面資料顯示,有警官沒有作出適時反應阻止暴力蔓延。李解釋,事件曝光後受傳媒及公眾高度關注,同時署方接到投訴指有警員可能收受利益,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故廉署沿此兩方向調查。辯方續指,是否有警官明知而沒就7.21作即時反應,屬調查方向之一,李同意。
辯方最後問:「你同唔同意,如果有警察唔執法保護市民,喺香港歷史上係同公眾利益牽涉好大嘅一件事?」李回應謂:「冇錯。」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指,2019年7月21日,一群白衣人在元朗襲擊一群黑衣人,其間林卓廷遇襲受傷。時任元朗區刑事部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到南邊圍調查事件,在清晨時分會見記者,事件受傳媒廣泛報導。廉署解釋游乃強正因「賄賂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涉嫌可能因收受利益未有在7.21事件中及時執法。
控方引「調查警暴」記者會
林卓廷分別在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7月16日,就7.21事件召開三次記者會,內容有關「調查警暴」、「守護真相」及7.21受害人的最新情況。
林卓廷於2020年12月28日被廉署拘捕,他在警誡下表示:「你當日打電話俾我,我已經同你講得一清二楚,你同我都知道防賄條例第30條,係講緊披露防賄條例底下舉報嘅罪案。我係從來冇咁做過,我係指控7.21有好多警察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呢個並唔係防賄條例底下第30條所講嘅罪案。」
控方下午播放涉案片段,林卓廷分別在三次記者會中指出,游乃強調職新界北警區重案組警司,負責調查7.21事件,批評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其間三度透露游涉公職人員失當,正接受廉署調查,但未有提及游涉嫌受賄。
2019年12月30日,林在「調查警暴 刻不容緩」記者會表示:
你游乃強根本係721警隊縱容黑社會暴打市民嘅其中一個疑犯嚟㗎嘛,廉署係查緊佢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吖。你而家搵個疑犯查疑犯,有冇搞錯呀?
2020年1月21日,林在「告鄧炳強 守護721真相」記者會用英文回答問題:
我強烈譴責警方委派一名疑犯,一名因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正在接受廉署調查的疑犯,去調查元朗襲擊事件中的其他疑犯。
2020年7月16日,林在立法會會議廳見傳媒時表示:
你搵廉署查緊嘅疑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嘅疑犯,游乃強,去查返自己啲惡行,係咪極其荒謬同嚴重角色起衝突呀?
辯方明早將作中段陳詞,力陳林卓廷所披露的罪行不受條例規限,表面證供並不成立,毋須答辯。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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