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19歲的青年彭裕謙被指在前年11月「黎明行動」中管有雷射筆,他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在沒有法律代表下自行抗……

現年19歲的青年被控在前年11月「黎明行動」中管有雷射筆,他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早前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自行抗辯,獲判脫罪。事隔半年,他今(1日)以控方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文件,而文件內容與警員的證供有矛盾為由,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取52萬懲罰性賠償。青年透露是次入稟同樣未有聘請法律代表,「相信自己呢刻仲有能力處理」,坦言即使勝算不大仍欲尋求公義。

原告人彭裕謙

入稟狀指,原告彭裕謙為西九龍法院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偵緝警員7608周俊業(音譯)為案件的調查警員。2020年11月,周將高級警員2031袁浩雲(音譯)及高級警員10610陸卓培(音譯)在10月底錄取的的書面證供交給原告人。原告人稱曾索取更多資料,周表示沒有資料要進一步披露。

案件審結始發現警員有另一份口供

但在案件審結後,原告人發現袁及陸在去年10月中錄取了另一份口供,當中披露袁在6月3日曾處理一支黑色雷射筆,而該雷射筆的證物編號與他在庭上所稱的不同。

原告人認為,周知悉有10月中錄取的書面證供,但沒有向原告人披露,而袁則錯誤或不合法地在庭上道出不盡不實的證供,令原告人蒙受損失。原告向被告律政司司長索取50萬元懲罰性賠償,及因被告而招致的2萬1千元額外法律開支。

入稟關乎公義問題 坦言勝算不大

彭裕謙在庭外坦言,是次入稟關乎公義問題,即使勝算不大仍會嘗試。在刑事官司中自行抗辯的他透露,今次索償亦是自行入稟。他自言是最熟悉案件證據的人,相信由他處理案件最為適合,亦相信自己有目前仍能力處理。

本年6月,剛中學畢業的彭裕謙在沒有法律代表下,靠著自學所得的法律知識親自盤問證人,成功證明案中的證物處理過程有疑點。裁判官香淑嫻在裁決中,亦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呈堂的鐳射筆,與從彭背包內檢取的雷射筆是同一支,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J5516/2021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