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居內地港人若偶爾回港,有無權投票?工聯會香港及廣州辦事處職員均明確回應,如果該人仍是登記選民就可以投票。選舉事務處熱線……

港府日前宣布立法會選舉容許身處內地的合資格選民在港方邊境投票,最多配額11萬1000人。眾新聞記者以市民身分先後向選舉事務處熱線及在內地有辦事處的工聯會詢問,假設親人居住廣東省多年、但僅農曆新年回港拜年是否符合「通常居港」定義,繼續有資格投票?

工聯會香港及廣州辦事處職員均明確回應,如果該人仍是登記選民就可以投票,其中香港辦事處職員說「如果係選民,梗係無問題喇」,廣州辦事處職員則說根據記者提供情況理解,只要無改地址、無被取消選民資格,仍然有選民資格投票。

選舉事務處熱線職員一開始則同樣說要看是否選民登記冊登記,在追問下,職員說自行衡量是否算是通常居港,但說不會查核當事人在廣東居住時間長短。被問及如果在此投票會否犯法,職員重申「你自己衡量返啦,我答你唔到係唔係犯法。」

不過,翻查選舉管理委員會去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報告書(後來選舉延任),當時提醒如果選民明知已經無權在選舉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即屬作出非法舞弊行為,如果接獲投訴會啟動查訊程序及轉介廉署調查。有關篇章無直接寫入《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通常居港」章節,或今次選舉事務處專屬網站中。

給內地港人的邊境投票安排今日起至下周三接受登記,眾新聞記者以市民名義致電選管會熱線及工聯會香港及廣州熱線,詢問親戚如果居住廣州多年、每年回港拜年一次,是否算符合「通常居港」定義,繼續有資格可在月中選舉投票?三段對話扼要摘錄如下。

(選舉事務處熱線)

問:親戚過去幾年在廣東住,佢想知道自己是否算是通常香港居住?
答:你等等,我睇睇先。一般而言,香港永久性居民已經離開香港、在其他地方居住,但其後甚少與香港保持聯繫,佢就未必係通常香港居住。但如果佢係香港永久居民、一直在香港居住,因為個人理由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設居所,但期間仍然經常返來香港暫住,咁某程度上同香港保持一定聯繫嘅。同埋,佢能夠提供一個居住地址,即係每次返來香港都住喺嗰度,並且可以用作登記選民之用,喺在呢個情況之下,申請人可以被考慮為通常在香港居住。

問:如果過去幾年廣東住,新年有返來拜年,都算係(通常居住)?
答:呢個個別情況,我就幫唔到你決定,你自己睇返定義,自己衡量返係唔係通常喺香港居住。(但睇完都唔明?)或者你自己諮詢返法律意見。

問:(選舉事務處)會唔會check佢到底在廣東住幾耐?
答:呢個我諗我哋都唔會check呢啲嘢,呢啲都可能唔係我哋部門會處理嘅問題。

問:如果佢唔係(通常居住),投咗票有無事呢?
答:呢個⋯…我真係答你唔到。(會唔會犯咗法?)你自己衡量返囉,我都答唔到你係唔係犯法,因為我無呢個權力去答你。唔好意思,對唔住。

(工聯會香港辦事處熱線)

問:親戚在廣東省住咗幾年,我見新聞要通常在香港居住,佢新年有返來香港拜年、同孫玩,算唔算合資格?
答:最緊要睇返選舉辦事處(選舉事務處)仲有無佢啲資料,佢仲係唔係選民,呢個要問返嗰邊。佢係選民(嘅話),梗係無問題啦。

問:如果幾年無返,keep住新年返來……
答:選舉事務處會定期寄信畀選民睇下佢係咪香港、確認返選民資格,最緊要睇下佢有無確認返。又唔係個個有,抽樣咋。(如果無收到信?)最穩陣打返去選舉事務處,睇睇佢仲有無選民資格。

問:就算上面住咗幾年,仍然在登記冊上就可以投票?
答:係,係。

(工聯會廣州諮詢中心)

問:親戚在廣州住咗幾年,新年有返來拜年,算唔算合資格?
答:按依家呢個情況去理解,其實佢屬於可以投票,只要佢選民資格update過,無取消過、佢無轉過地址,之前都有投過票,一般來說選民資格仲係度嘅。

問:如果佢住咗(廣州)幾年,每年返去(香港)一兩次都得嘅?
答:按依家理解,係可以嘅。

問:登記時,會唔會check佢在廣州住咗幾耐?
答:登記時係唔會check。

問:投票日有無接送?
答:無啊。

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修訂《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中「通常居港」行文,並引述1995年案例說一個人可以在兩個地方通常居住。選舉事務處早前回覆查詢時稱,根據選舉法例變動及過去經驗作出修訂,提醒參選人及持分者了解規定,避免誤墮法網。

處方又說,早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的報告書提及「通常居港」同樣的概述。

眾新聞翻查2020年報告書「通常居港」章節,顯示選管會當時同一章有兩個部分無寫入《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通常居港」章節。除了無重提查訊程序,選管會當時提醒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8(5)條,如果已列入正式選民登記冊而後來發現該選民不應列入冊內,該人不會因此無權投票,要等到下一個選民登記周期查訊才處理。

另一段《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無直接提及的部分,則是如果選民已經不符合選民登記資格,「例如不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或在香港已沒有唯一或主要居所」,則會失去在選舉中投票資格。選管會2020年時在報告書有提醒:「如該選民明知他/她已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干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16條中所指的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選舉事務處如接獲有關投訴,會啟動法定查訊程序,亦會交由廉政公署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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