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大三罷】情侶非法集結罪成還柙 官憑裝束、招認及逃跑路線推斷犯案
一對情侶被指前年 11 月在天水圍參與非法集結,他們不認罪受審,案件今(1日)在屯門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指,雖然警員只是推測兩名被告是堵路黑衣人的同夥,亦不能確認他們被截停前做了什麼,但男被告招認曾參與堵路,加上兩人的裝束、背囊內物品及逃跑路線等環境證據,足以證明他們曾在現場與其他黑衣人共同犯案,裁定罪名成立,還柙兩人至本月15日待取背景報告判刑。
同為 27 歲的被告劉勇(侍應)及譚芷澄(文員),被控於前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輕鐵翠湖站參與非法集結。
不接納男被告在警員威嚇下招認
警員黃飛陽早前在審訊中供稱,當日發現有7至8名黑衣人向天頌苑方向逃跑,他追捕期間發現兩被告之間放了一個黑色環保袋,內有兩塊木板連螺絲釘。男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淨係喺度堵路,個黑色袋裡面嘅木板釘唔係我嘅。」
辯方爭議上述招認的自願性,稱男被告從沒招認,警員亦沒在現場拘捕及警誡他。男被告被帶返警署後,因被一名中年警員威嚇,加上急於與女友見面,才在補充招認供詞上簽署。
惟施官不接納辯方的說法,指男被告的證供有多處不合理,例如他作為一名成年人,不可能為了急於見女友而輕視補錄供詞的重要性,況且警方從沒表示他簽署後便可見女友。
相反,施官認為警員的供詞誠實可靠,故接納警員所指,男被告在警誡下自願招認參與堵路,並沒受到威嚇。
警不確認被告逃跑前做什麼 靠推測屬黑衣人同夥
官:強烈環境證據證曾參與集結
施官續指,雖然警員表明只是推測兩名被告是黑衣人的同夥,亦不能確認他們逃跑前做了什麼。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堵路,吻合馬路上有雜物燃燒的情況。
施官強調,雖然無法考究黑色環保袋內的工具屬誰,但本案有強烈環境證據。案發當日是「大三罷」,而涉案黑衣人均戴了口罩,當發現警員追捕後,便一同向天頌苑方向逃跑,後方有燃燒中的堵路雜物,而兩名被告被截停的位置,正是黑衣人的逃跑路線。因此,唯一合理推論是兩人曾與黑衣人集結在一起擾亂秩序,並嘗試擺脫警方追捕。
此外,兩名被告被截停時,均身穿黑色衣褲、戴口罩及勞工手套,背囊內均藏有後備口罩、剪刀等物品,因此施官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兩被告與其他黑衣人當日共同行事、擾亂秩序,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
案件編號:TMCC9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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