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警司受查】辯方指因廉署高調拉林卓廷 公眾才得悉游乃強涉受賄被查
因涉初選案而還柙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指在三次記者會上,披露因元朗7.21事件而接受廉政公署調查的警司游乃強的資料,被控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今(2日)續審。辯方中段陳詞指,林卓廷只披露游乃強因涉瀆職而受查,從沒披露廉署調查游乃強疑受賄,而披露瀆職罪並不受《防止賄賂條例》所限,又指若非廉署高調拘捕林,公眾不可能得悉廉署調查游乃強疑受賄,認為法庭應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
辯方大狀沈士文陳詞指,日前聆訊盤問廉署人員時,確認署方調查的方向為《防止賄賂條例》,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兩者牽涉不同條例,不能混為一談。
沈表示,被告林卓廷(44歲)在三次涉案記者招待會上,均只提及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因牽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廉署調查,「從來都避開」廉署調查游涉及《防止賄賂條例》中的任何罪行。
沈大狀說,「當被告重重複複避開跌入(《防止賄賂條例》)30條,但係廉署拘捕被告,就將呢件事揭露咗」,強調是廉署拘捕林而非林在記招上的發言,才令公眾得悉游乃強因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第2部所訂罪行,即涉嫌受賄而被廉署調查。
沈認為,若非廉署高調拘捕林,公眾不會單憑三次涉案記者會的內容,便得悉游乃強因涉及《防賄條例》第2部中的罪行受查;而林在記者會上的發言,並不受到《防賄條例》所限,這是「白同埋黑嘅問題」,法庭應裁定林無需答辯。
沈又指,涉案廉署人員的證供不可能動搖林在三次記者會上的發言,以及《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法律詮釋,本案只涉及法律上解釋,而解釋權在法庭。
指控方稱防賄條例以外罪行也不可披露邏輯有錯
沈大狀認為,控方指稱林有罪的理由,相信是一個人如果知悉廉署調查另一人涉及《防賄條例》第2部所訂罪行,則當中若另外涉及不受《防賄條例》所限的罪行,也不可披露,惟控方的說法邏輯有錯。
林卓廷被指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案件明天繼續在東區法院審理,屆時控方將回應辯方陳詞。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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