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女子今年初在深水埗在車底偷去一隻日本短尾貓,她被捕後獲警方擔保,旋即兩度找貓主道歉,並要求貓主銷案,第三度再找貓主時……

無業女子今年初在深水埗在車底偷去一隻日本短尾貓,她被捕後獲警方擔保,旋即兩度找貓主道歉,並要求貓主銷案,當她第三度再找貓主時被捕。她否認盜竊和妨礙司法公正兩罪受審,案件今(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香淑嫻認為被告聲稱誤認短尾貓為她數年前走失的貓是匪夷所思,因相片顯示她的貓尾巴十分長、與涉案短尾貓的顏色差異亦十分大;而店內閉路電視亦錄下被告要求貓主不要指證她的說話,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並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心理專家報告及背景報告,還押被告至本月16日判刑。

被告從車底中抽走貓隻的過程被附近車輛的行車紀錄儀拍下。網上片段截圖。

被告李月霞(49歲)報稱無業,控罪指她今年1月16日,在深水埗汝州街140A號地下外偷竊屬於事主Khanam Meher Nizer的一隻淺啡色日本短尾貓;以及於同月18日,游說事主不再追究上述偷竊案。

孟加拉籍事主Khanam Meher Nizer早前作供時稱,她在上址經營一間零售店,飼養的貓隻居於店內,不時在店外的車底休息。1月16日她的貓不見了,翻查行車紀錄儀,看見一名女子伸手進車底,抽出她的貓後離開。翌日警方找回她的貓。

1月18日下午,被告3次到事主的店舖,其中一次更找來一名懂得孟加拉語的街坊來協助翻譯,跟事主道歉並要求事主和她一同前往警署,幫她撤銷案件。

被告作供不合情理 連確認片中是否自己都要迴避

香官稱,案中事主及警員證人作供均誠實可靠,說法與涉案片段相符;反觀被告作供不合情理,對關鍵事項迴避,連看閉路電視時確認片中的是否自己都要迴避,一時說只是在門口走過,一時又說進入舖頭內;她又稱到店舖的目的是道歉和解,但後來又稱「探下隻貓,見佢冇事望下就走」,並解釋可能道歉時「文化水平低、可能口多多、唔識表達、噏錯咗字」。

請在這輸入 Caption。如不需要caption, 請將此行文字移除

香官認為,被告稱誤認事主的貓為數年前她走失的貓是匪夷所思,因根據被告呈堂的相片,被告的貓貓尾十分長、與涉案短尾貓的顏色差異亦十分大。香官指被告不可能認錯,認為她沒講出真話,被告根本知道貓隻不屬於她,亦知貓隻有人飼養,卻把貓隻從車底拉出帶走,又不停誤導警方尋找,至翌日早上才肯向警方透露確實位置,裁定被告偷貓並據為己有。

一而再主動接觸貓主求不指證 官指律政司有絕對起訴權不容干預

另外,店內的閉路電視拍到被告兩度出現,錄到被告說「同我去銷案,銷案即係唔告我」等說話,要求事主不要指證她,警員已提醒被告不要接觸證人,指被告明知故犯,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警方曾交代此案案情,被偷的貓為日本短尾貓。網上片段擷圖。

控方透露,被告一年多前有疏忽照顧兒童案底,當時判緩刑兩年,本案違反緩刑令。

求情透露有三名兒女 30歲兒子斷聯絡7歲女在保良局

辯方求情指,被告2000來港,現時無業並失婚,有一名30歲已沒有聯絡的兒子、一名19歲不同住的女兒,及一名受保良局看管的7歲女兒。辯方指被告只得中三學歷,現靠綜援維生,望法庭考慮涉案貓隻翌日已送回事主手上,並完好沒有受傷而寛大輕判。

被告進入被告欄時一度說:「我可以坦誠同個官講,我兩樣都無犯」。

案件編號:WKCC257/2021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