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審訊期間呈上了她的Instagram貼文擷圖,證明她自2014年起會行夜山和觀星,並在字裏行間提到「觀星筆」。鄭官……

幼稚園教師涉於前年8月在深水埗管有兩支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鄭念慈今(2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時指,被告審訊期間呈上了她的Instagram貼文擷圖,證明她自2014年起會行夜山和觀星,並在字裏行間提到「觀星筆」,相信她行夜山及觀星的興趣至案發時仍然持續,涉案雷射筆不一定用以傷人,故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被告劉潔儀(23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她於 2019年8月11日於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管有兩支雷射筆。被告同意她的背包中搜出兩支3B級別雷射筆,及口罩、生理鹽水等物品,僅爭議管有上述物品的目的。

被告在掩護下離開九龍城法院

被告自辯時稱,事發當日原本在朋友位於美孚的住所,打算一同行夜山及觀星,但突然收到獨居於深水埗的母親來電,指自己受到催淚煙波及,呼吸困難。她遂馬上從朋友家收拾一些急救物品及護目鏡,前往協助母親,不料未到達便被捕。

急忙執拾急救物品 數量過多亦合理

鄭官裁決時,首先接納被告母親居於深水埗警署附近的事實,並接納她的住所當日可能受催淚煙波及;被告稱到深水埗協助母親的說法亦有可能是真,而且她確實擁有急救資格。

對於控方質疑被告帶備的急救物品數量過多,鄭官認為,被告與她的朋友可能是在急忙的情況下執拾物品,沒有時間仔細點算。她的朋友亦沒理由會計較被告拿走太多物資。

裁判官鄭念慈

控方指護目鏡經改裝 官指被告非物主亦沒戴上

控方亦質疑,被告所攜的護目鏡經過改裝,能更有效抵擋催淚煙,是供她在示威時使用。鄭官則反駁指,該護目鏡本來屬於被告的朋友,而且被告被捕時沒有戴著。

鄭官指出,本案的重點是被告管有兩支雷射筆的目的。她在自辯時自言有行夜山及觀星的興趣,並呈上其Instagram貼文擷圖,證明她自2014年起發佈了不少行山觀星的相片,而文字間有提及「觀星筆」,相信她行夜山及觀星的興趣至案發時仍然持續,故鄭官認為其說法可能是真,而涉案雷射筆不一定用以傷人。

至於控方質疑,被告的行裝內沒有其他行夜山的物資,如電筒、水、食物等,鄭官則認為被告當日約了朋友同行,物品由她的朋友提供亦不足為奇。

案件編號:KCCC23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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