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警司受查】控方指林卓廷提「游乃強」已犯法 辯方批解讀荒謬只為禁資訊發佈
控方中段陳詞指,法例禁止披露旨在防止受查人銷毀證據,故只要林「心知肚明」游乃強涉貪受查,單純透露其姓名經已犯法。惟辯方質……
因涉初選案而還柙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指在三次記者會上,披露因元朗7.21事件而接受廉政公署調查的警司游乃強的資料,被控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今(3日)續審。控方中段陳詞指,法例禁止披露,旨在防止受查人銷毀證據,故只要林「心知肚明」游乃強涉貪受查,單純透露其姓名「游乃強」便已犯法。辯方質疑,控方為保護廉署,刻意扭曲條文解讀,造成林「點都中」的荒謬情況。
賄賂案難偵破 條文嚴苛為阻受查人毀證據
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今陳詞強調,賄賂案一般難以偵破,故禁止披露調查的條文亦相對嚴苛,立法原意是希望杜絕受查人知情後銷毀證據,以保障廉署調查的隱密性。
辯方大狀沈士文昨陳詞指,林卓廷只披露游乃強涉瀆職,而公眾知悉游涉貪,只因廉署高調拘捕林。控方今反駁,即使只披露某人受廉署調查,不披露他涉貪,此人已有很大可能破壞證據或干擾證人。控方認為,辯方解讀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只要披露者立壞心腸,唔講嗰幾隻字(涉嫌受賄),就可以逍遙法外」。
只要知道佢受查,你永遠唔可以提佢嗰名
控方進一步指出,只要林心知肚明游因涉賄賂受查,單純提及「游乃強」,經已觸犯法例。
沈士文反駁,若控方解讀正確,就會造成提及「游乃強」、「游乃強受查」或「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律同屬犯法的荒謬情況,「你只要知道佢受查,你就永遠都唔可以提佢嗰名」。
沈批評,控方刻意扭曲條文解讀,禁止資訊發佈,欲在不修改條文的前提下,令廉署得到更多保護。
林卓廷被指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下週一將裁定案件表證是否成立。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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