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前高層涉收上市顧問九百萬元及獲薦馬會會籍批上市 今裁定罪脫 官:私交友好不一定知朋友涉申請
上巿顧問涉以協助推薦馬會會籍及915萬元,賄賂港交所上市部IPO主管批准其12宗上市申請,二人雙雙被控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罪,審件經歷逾月審訊後,法官林嘉欣今(3日)裁定他們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林官指兩被告雖屬私交友好,但法庭不能單憑二人的友誼,便裁定港交所主管知悉上巿顧問牽涉該12宗申請;而且主管工作時遇到認識的申請者,實屬正常,正如法官審案時,難免遇到認識的大狀,但不代表法官會知道案件細節。
兩名被告為楊金隆(45歲,案發時為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IPO)審查組前聯席主管)及林楚華(61歲,上市顧問)。兩人被控1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林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交替控罪;楊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控方案情指出,由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林涉及的12項新股上市個案,均經由楊處理及審查,並且獲批。廉署調查發現,楊在2016年申請馬會會籍,獲林提供協助。而在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林更簽發7張共915萬元的支票,存入楊妻郝媛嫒的銀行户口。
兩名被告均沒有出庭自辯,僅傳召郝作供。她稱林存入該915萬元,是托她幫助購買私募基金,屬暫時持有。
正如法官審案時難免遇到認識的大狀
本案的關鍵是楊是否知道林牽涉該12宗首次公開招股(IPO)申請。法官指出,楊及林認識多年,私交友好,二人經常一同出席社交活動,惟本案沒證據顯示楊對林牽涉的上市申請知情,法庭不能基於二人的友誼作出推斷。
法官續指,楊在金融界打滾多年,他進入港交所工作前便已認識不少行家,故工作時遇到的上市申請者,不可能全是陌生人;正如法官審案時,難免遇到認識的大狀,但不代表法官會知道案件細節。
推薦加入馬會是舉手之勞 如載對方一程「順風車」
而就楊申請馬會會籍一事,法官指出,馬會會員每年可取得五份申請表,邀請新會員加人,該些表格可謂「有價有市」。然而林並非向楊提供該些申請表,只是推薦他入會,屬舉手之勞,有如載對方一程「順風車」,不會構成《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利益」。而且楊申請入會前後,都沒處理林牽涉的上市申請。
至於林將915萬元存入郝的銀行户口一事,法官則指,分析其户口的資金流向,她每次收到款項後數天,都會將錢用來購買私募基金,故傾向相信她的證供是事實。
高收入人士將數百萬托人買基金「憑個信字」 如普通人夾錢買六合彩
法官認為,若該915萬是賄款,楊不用大費周章購買私募基金,投資股票及地產會有更高及更快的回報;而且楊作為金融從業員,若他要以基金為愰子收賄,不可能如此明目張膽將錢交給妻子。
而且該基金只有郝才有人脈認購,林托他購買亦不足為奇。對於控方質疑林將大筆資金交給郝並不尋常,法官則認為金額多少只是相對,「高收入人士每人夾幾百萬投資」,與「幾個同公司工作嘅基層同事,每人夾一百幾十蚊投注六合彩」一樣,都是「憑個信字」。
兩被告脫罪後申請訟費,法官聽畢陳詞後,擇日頒佈判詞。
案件編號:DCCC74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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