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個人特殊病情,幻想自己是示威者一員,並對易燃物品產生興趣,希望法庭考慮其病況,酌情處理判刑。主任裁判官……

去年5月「母親節行街」有示威者在尖沙咀海港城聚集,一名18歲男生當時搭船到中環後遭警截查,被搜出打火機及樽裝易燃液體,今(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個人特殊病情,幻想自己是示威者,並對易燃物品產生興趣,希望法庭考慮其病況,酌情處理判刑。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下令索取更生中心等報告,還押被告候判。

去年5月「母親節行街」有示威者在尖沙咀海港城聚集

案發時17歲姓麥被告,今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去年5月10日,在香港中環7號碼頭出口1號天橋保管2枝高度易燃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損壞財產。

因見示威者用火 對易燃物生興趣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是家中獨子,早前就讀中華廚藝學院的中廚課程,但現已因本案退學,計劃服刑後重投社會。辯方強調,在教會的朋友眼中,被告本質善良,非常照顧家庭。

辯方引述醫療報告指,被告容易對某些事物產生執着和興趣,恰巧碰上去年社會運動,便開始幻想自己是示威者一員。他亦因看見某些示威者用火,繼而對易燃物產生興趣,此前他從未參與任何示威。

沒將裝備除下收好 反映病情影響判斷 

辯方續指,被告案發當日到達尖沙咀後,發現情況不似想像,開始感到害怕,欲拋下身上裝備離開,但由於他不捨得拋棄昂貴裝備,便直接搭船往中環離開。辯方解釋,被告並沒有將護膝等裝備脫下收好,可見病情影響了他的判斷。

辯方強調,雖然被告確有損壞財產的意圖,但只維持了一段短時間。被告沒有身穿黑衫黑褲,易燃液體亦是處於膠樽、而非玻璃樽內,可見他沒有準備要即時使用。

辯方建議法庭念及被告病況和背景,判刑時側重更生,除三間拘留院舍的報告外,可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官指涉高燃物品 判社服令「絕不足夠」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明言,案件牽涉高度易燃物品,對人身及財產均有潛在風險,再考慮上訴庭判例指引,認為判處社服令「絕不足夠」,下令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案件至12月21日判刑。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被告從中環碼頭閘機步出,身穿一對護膝、護肘及戰術手套。警方認為被告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被告見狀顯得謊張,馬上將部分裝備脫下,拿在手上。被告被搜出涉案物品,解釋打火機油是朋友要求他買,他正打算前往銅鑼灣燒烤,機油是燒烤用。

警方最後宣布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表示:「我覺得打火機油有可疑,我都想扔咗佢。」至於身上的裝備,他解釋:「我頭先想去踩單車。」

案件編號:ESCC16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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