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上環暴動】形容被告非壞人望法庭酌情量刑 辯方:法律改變已令暴動絕跡,無需用重刑阻嚇再犯
前年7.28上環暴動案,44人被控參與暴動,早前分三案處理。本案為第二宗開審案件,24人被控暴動等罪,21人在認罪或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等罪罪成,今(4日)於西九法院大樓進行求情陳詞。有代表律師稱,希望法庭考慮本案並非「一班人想出嚟搞事」,如非社會事件,「佢哋不會坐喺犯人欄面對長刑期」,重申他們不是壞人,有律師更說:「佢哋不單止不是壞人,仲要係好好人,好學生、好員工、好家人。」律師另指,香港法律去年有重大改變,未必需要再透過判刑去阻嚇他人犯案。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8日判刑。
開庭前,各被告隔著犯人欄內會見律師。本案早前被裁定無罪的其中兩名女生今早到庭旁聽,其中一人與犯人欄內的未婚夫互相隔著口罩飛吻,又展示她戴在右手的戒指。不少被告看見旁聽席上親友時表現雀躍,不斷揮手及比心,親友們站起來揮手回應,有人拭淚;另有被告用梳子整理前額瀏海,逗旁聽席上的女友人。
各辯方法律代表應法官陳仲衡要求,於早前呈遞法庭的書面求情陳詞中重點列出內容,故今未有在庭上逐一講務各被告的背景及求情信。
法律改變已令暴動絕跡 毋須透過判刑阻嚇他人
辯方代表之一、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明白法庭判刑要具阻嚇性,要透過阻嚇被告是無可厚非,不過香港法律去年經歷重大改變後,公眾集會已寥寥可數,非法集結及暴動亦絕跡,顯示法例本來已對他人有阻嚇性,毋須再透過判刑來反映。
關大律師代表第1被告就量刑求情,指同意本案比較案例嚴重,參加人數較多及時間較長,但暴力程度則較輕微,例如沒涉及使用危險工具如汽油彈等,故建議4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
此外,關大律師及多名辯方大律師求情均指,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輕,能行使酌情權,予以輕判。代表第15被告大律師亦指,就被告襲警罪,希望法庭採納較輕的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將大部分刑期跟暴動罪同期執行。
非「一班人想出嚟搞事」 法庭應考慮事件由社會矛盾引起
代表第4及第22被告的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指,不論本案是否較同類案例嚴重,無可否認的是2019年一連串發生的暴力事件,並非「一班人想出嚟搞事」,而是在香港前所未有、特殊的背景下發生。社會當時出現巨大震撼,市民以不同方式應對,但仍未能處理及解決社會矛盾,進而出現暴力事件。石大狀懇請法庭考慮「點解當時有咁嘅情況出現」,若非社會事件,各被告是「不會出現喺法庭嘅人,亦不會坐喺犯人欄內,面對數以年計的刑期」他重申:「佢哋並不是壞人,並不是本質壞」。
石大狀同意,自法律改變後,法庭已無需用重刑去阻嚇其他人犯案,同樣也不用以重刑阻嚇本案被告再犯,「佢哋唔係嗰啲出出入入監獄要阻嚇佢哋再犯嗰啲人」。
望法庭讓被告有機會「翻過這一頁」
就量刑建議4至6年監禁,指被告已汲取教訓,準備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希望法庭輕判,令被告有機會「翻過這一頁」,實踐抱負,回歸社會,被告因本案出獄後亦「不會再喺監獄出現」。他希望法庭接納本案全部被告並非壞人,並應考慮為何當時的事件導致各被告犯下本案。
就第4被告非法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石大律師指被告出身單親家庭,與母親相依為命,被告原負擔家庭開支,沒有積蓄,甚至幫哥哥交學費;如法庭就控罪判罰款,將變成由其家人承擔,故希望法庭判以同期執行的監禁刑罰。
官:精神狀態非減刑因素
有律師希望法庭考慮他所代表的第三被告因案件而令影響精神狀態,但法官陳仲衡明言精神狀態不可構成減刑因素,自言已盡力令審訊時間縮短,「如果身體有問題應該尋求治療」。
各被告被指於2019年 7 月 28 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莫卓輝另被控襲擊總督察鄧智兆,即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之子。
第17被告簡健煌早於2020年5月認罪後一直還柙至今;第1至第16、第19、第22至第24被告審訊後被判暴動罪成,依次為張智麟(21 歲)、學生陳梓康(28 歲)、學生鍾泓洋(20 歲)、理髮師徐慶鈞(20 歲)、陳希雋(24 歲)、學生崔耀明(21 歲)、售貨員林少峰(24 歲)、技術員蔡澤新(40 歲)、學生楊智昇(20 歲)、文員林勝如(19 歲)、學生黃頌恩(22 歲)、文員黃錦珊(20 歲)、學生李少康(21 歲)、周錦濤(18 歲)、文員莫卓煇(33 歲)、黃飛鴻(19 歲)、簡健煌(24 歲)、文員譚詩妙(23 歲)、文員譚伊婷(25 歲)、陸映慧(27 歲)、學生黃柏賢(21 歲)。其中徐慶鈞管有無線電及莫卓輝襲警亦罪名成立。(註:職業及年齡為案發時報稱資料)
案件編號:DCCC8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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