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女涉前年私家車內商破壞輕鐵站 控方稱車cam錄到犯案策略 辯方指警沒即時檢取爭議片段來源
警方前年9月在屯門截查一輛私家車時,發現車上有鐵錘等工具,以及印有警員資料的單張,遂拘捕車上三名男子。警方事後根據行車紀錄儀片段,發現三人曾與一名女子商量破壞輕鐵站。四人否認串謀損壞財物罪,今在區域法院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手機紀錄顯示四名被告同屬一個通訊群組,女被告曾要求群組成員提供警員資料,並稱「我今晚去痴」及「順便黨鐵」,其餘三人稱會加入行動。
當晚駕駛警車的警員供稱,他搜車時沒發現任何可疑物品,雖然見到有行車紀錄儀,但沒即時檢取。辯方將爭議涉案行車紀錄儀片段的來源。
四名被告依序是眼鏡銷售員李懷恩(26歲)、無業男張溱煒(26歲)、市場行政人員李鈞浩(25歲),以及製圖師女被告莊詩慧(26歲)。他們被控於前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串謀損壞輕鐵站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控方今由外聘大律師梅松代表。開案陳詞指,警方凌晨在屯門湖山路巡邏,發現三名男被告在一輛私家車上形迹可疑,遂上前截查。首被告嘗試駕車離開,遭警員喝止。警方從首被告的背囊搜出一頂黑色鴨嘴帽,一個裝有鐵鎚、螺絲批、鉗及士巴拿的膠袋。首被告表示鴨嘴帽用作「髹油」,但沒透露其他工具的用途,僅反問:「袋住啲嘢犯法呀?」背囊內另有手套、透明眼罩、黑色口罩、頭套、3M口罩連濾嘴、打火機等物品。
此外,警員在次被告手持的一個文件夾內,發現3張印有警員個人資料的A4紙,並在其背囊發現一套衣褲、襪及手袖。警員另在第三被告的背囊內搜獲衣褲、泳鏡、頭套、眼罩、手套等物。
沿路找沒有CCTV位置 商討破壞、匿藏及逃走策略
警方後來查看行車紀錄儀,發現四名被告於9月4日晚上近11時,曾在屯門湖翠路停留。其間女被告稱沒帶「樓上60張」 ,各人又討論破壞輕鐵站的方法。其後司機「似乎」沿著輕鐵站駕駛,尋找沒有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四人沿路商討破壞設施、躲避鏡頭及遮擋車牌的方法,女被告曾建議躲在花壇以逃避追捕。
凌晨零時04分,四名被告在屯門大興邨的士站附近下車,約一小時後返回車上。一名男被告決定擔當瞭望員,各人又進一步商討換衣服位置,以及犯案後的逃脫路線。約10分鐘後,女被告在屯門碼頭附近下車。
四被告同屬一WhatsApp群組
警方在首被告和第三被告的手機內,均發現一個名為「Yes T - 切勿圍爐取溫 大家都係鍵盤戰士」的WhatApp群組。對話顯示,女被告曾於9月4日下午要求成員提供警員資料,稱將會貼在街上,「大家請提供狗俾我⋯最想渠地死果啲⋯我今晚去貼」。
當晚7時許,她在群組內發佈多名警員的個人資料,並稱「如果我哋去痴野,順便黨鐵?⋯為黨鐵績效加多幾項」,其餘三名被告表示會加入行動。接近10時,次被告提醒其他被告攜帶替換衣物。
控方將傳召12名證人,並會播放約兩小時行車紀錄儀片段。高級警員51411鄭偉文(譯音)供稱,當晚欲截查涉案私家車時,司機突然開車「扭出嚟」,前進了2至3米後被警方截停。首被告帶同錢包及背囊下車,按指示交出車匙。鄭在該背囊搜出鴨嘴帽時,首被告主動表示「髹油用嘅」,鄭聞言質疑:「冇(漆)油嘅?」但首被告沒回應。
辯方指出,首被告從沒突然開車「扭出嚟」,下車時也沒拿著背囊或其他物品,他在鄭的指示下,才返回車上取手機;搜查期間他從沒表示鴨嘴帽用作「髹油」。鄭全部不同意。
女警指後座次被告持文件夾 內藏警員資料單張
女警17091憶述,截查期間私家車司機突然「想手握住軚盤」及「準備離去」,而且車輛發出引擎聲。成功截停私家車後,她發現次被告拿著一個紫色文件夾,下車時將文件夾放在乘客位,稱「唔係(屬於)我」,但沒交代屬誰。其後警員10548在文件夾內,發現3張印有警員個人資料的A4紙。
當晚駕駛巡邏警車的警員10548郭迪斌(譯音)供稱,警車靠近準備截查期間,私家車司機突然扣上安全帶,「急住想揸走架車」,他遂立即下車喝停。該名司機仍然嘗試開車離開,郭繼續喝令「停車」及「拉手掣」,司機才終於停駛。
警員稱搜車沒發現可疑物品
其後郭和鄭一起搜車,但沒發現任何可疑物品;雖然他發現有行車紀錄儀,但沒有即時檢獲。搜完車後,由警長4703負責保管車匙。
控方要求播放行車紀錄儀片段,讓郭指認片段中的警車。惟辯方反對,稱除非控方能證明該些片段來自涉案私家車,否則不應在庭上播放。法官姚勳智最終批准播放片段,但應辯方要求不播放聲音。郭看片後,表示片中警車正是他當晚駕駛的警車。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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