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今讀出開案陳詞,指當日交通警遭包括兩名被告在內的四名男子「前後夾擊」,才向周的腹部開槍。事後他與周分別送院,周的肝臟……

前年11月「黎明行動」示威,21歲青年「熊仔餅」周柏均腹部中槍受傷。他與另一青年事後被控被控企圖搶槍及阻差辦公等罪,案件今(6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今讀出開案陳詞,指當日交通警遭包括兩名被告在內的四名男子「前後夾擊」,有人捉住他的身體,有人打他的頭,兩名被告則試圖搶槍,於是交通警向周的腹部開槍。事後他與周分別送院,周的肝臟及腎臟受損,需施手術切除;交通警則面紅腫,手指擦傷,獲發三天病假。

兩名被告周柏均(21歲)及胡子鍵(20歲)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及企圖搶去A的警槍;周另被控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走。本案的主控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周由三位大律師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大律師黎建華及劉日成;胡則由大律師吳維敏及陳濟洲代表。

另外,法官謝沈智慧今在庭上再提醒公眾人士,法庭已就警員A、警司B及兩名市民證人頒下匿名令,下令包括禁止披露A的妻子及兩名女兒的身份、相片、住址、工作或上學地點。

FB寫每月經歷腸沾黏的痛苦 今准坐著答辯

周昨日在Facebook 發文,透露中槍至今飽受後遺症折磨,「每月經歷腸沾黏的痛苦,會導致發冷汗、嘔、忽冷忽熱」。他今在庭上答辯時,其大狀向特意法官表示他不能久站。法官准他坐著聽取承認事實及開案陳詞。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首先指出,本案發生的背景為「黎明行動」示威,當天示威者在全港18區發起「大三罷」行動,呼籲市民集體罷工、罷課及罷市,全港各區多條主要道理被堵塞,交通癱瘓。

同袍掉手扣回頭執拾 A因而「落單」

同屬港島總區交通部的警員A及警司B當天早上約6時45分,從跑馬地警署坐警車往西灣河一帶巡邏。警車從東區走廊落橋後,交通開始擠塞,駛入太安街後情況更嚴重。二人於是下車步行到案發地點,了解原因。途中B發現手扣跌在地上,要折返拾回,A於是獨自前往現場。

當時,太安樓地下及西灣河文娛中心外,聚集了不少黑色裝束、戴上口罩的人,部份人持雨傘、長棍及硬物,十字路口被放置了紙皮、發泡膠箱、膠籃等雜物,造成交通嚴重擠塞。

A抵達後,他見到兩名男子將繩綁在馬路兩旁的燈柱,阻礙車輛駛過,於是喝止及追截。該兩名男子見狀跑上行人路,而當時行人路上有人手持棍狀物體。A追到行人路便收步,沒有繼續追截,回頭準備清理路面的障礙物。

聽聞有人大叫「唔好俾佢走」 感危險握槍柄戒備

此時,A突然聽到後方有一把男聲大叫「唔好俾佢走」,他感到環境危險,於是右手握着警槍槍柄戒備。

一名白衣男逐步走近A,A擎槍指向他,但白衣男沒有後退跡象,繼續逼近。A見狀打算制服白衣男,但對方用左手捉住A的身體,右手抓A的面部及頸,及推他,令A幾乎失去平衡。

 擎槍後熊仔餅續走近及圖搶槍

與此同時,兩名被告及一名灰衣男亦逐步走近A,A 擎槍指向周。惟周繼續走近A,並伸手企圖搶槍。A一度縮手以免警槍被搶去,但周繼續向前,再次試圖搶槍。白衣男則繼續攬住A身體,用手襲擊其頭部;胡及灰衣男則走到A身後,阻擋A向後退,灰衣男又打A的頭。

控方形容,A 面對前後夾擊的情況,遂向周的腹部發射第一發子彈,周隨即倒地。

開槍後,白衣男繼續捉住A的身體,灰衣男則從後打他的頸。此時胡行近A企圖搶槍,A撥開胡的手,白衣男繼續從後攬住A,灰衣男則走近將其背囊推向A。

射中熊仔餅後再開兩槍 事後獲三天病假

A在這情況下再開兩槍,沒有擊中任何人,但胡失平衡倒地,而該白衣和灰衣男則在B到達後,逃去無蹤。

同日早上約7時20分,兩名被告被制服在地上,A向周宣布拘捕,罪名為「搶槍」。部份聚集在附近的人士不斷指罵A和B,並向他們扔雜物。警方到場增援,用胡椒噴霧噴現場人士驅散。

救護車到達後,周向A表示想除下背囊和站起來,A叫他不要動,但周沒理會,並撥開A的手及突然轉身逃跑。在場警員見狀將周制服。

根據「同意案情」,周同日被送往東區醫院治療,經檢查發現其肝臟及腎臟損傷,需接受手術切除右邊肝臟兩塊肝葉及右邊腎臟,彈頭則從其背部取出。開案陳詞則透露,A到港怡醫院接受治療,檢驗發現他的左頰呈紅斑,輕微腫脹,中指近端關節背面擦傷,事後獲發三天病假。

同案被告:想由警察手上搶返個白衫男子

至於胡子鍵則被帶返柴灣警署,他在警誡下稱:「我今朝喺西灣河文娛中心對出見到一個交通警揸住支槍捉住個白色衫男人,之後我聽到一下槍響,我即時左耳耳嗚就趴喺地下,而之前其實我想由警察手上搶返個白色衫男子,但唔成功,之後我俾警察拉咗。」

警方經調查發現,周於當日早上5時已在筲箕灣及西灣河觀察警方布防,並向Telegram 及WhatsApp 群組的人匯報。而事前他相約其他人於早上7時會合,一起前往案發地點。另外,兩名被告的背囊內,都藏有護目鏡、防毒面具及索帶等物品。

案件編號: DCCC 47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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