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測量員於前年10月13日多區示威當天,在牛頭角被警員發現攜有雷射筆。他不服被裁定裁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早前向高等……

地政總署測量員於前年10月13日多區示威當天,在牛頭角被警員發現攜有雷射筆。他不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早前向高等法院上訴,今(6日)被法官陳慶偉駁回。判詞指,原審裁判官不信涉案雷射筆用於測量工作,認為上訴人穿著示威衣飾前往示威現場,必然是意圖把雷射筆用於傷人,裁決並非不合邏輯,也沒有犯法律錯誤。判監3個月的上訴人原獲准保釋,現須入獄服刑。

上訴人雷启添早前獲准保釋 (資料圖片)

早前聆訊時,上訴方指示威現場沒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上訴人雷启添(33歲)也沒使用涉案雷射筆,即使法庭不相信他管有雷射筆作日常工作用途,也沒足夠基礎推斷他具傷人意圖,「中間有大量冇犯罪意圖嘅空白位置」。

官指雷射筆無測距功能 對工作幫助不大

法官陳慶偉分析,測量員工作時可能需要量度距離,市面上有可發出雷射光束的量尺出售,但涉案雷射筆沒有量度距離功能,似乎對上訴人的工作沒有必要,實際幫助也不大。案發當天是星期日,上訴人毋須上班,沒必要攜帶雷射筆在身。陳官續指,涉案雷射筆光束頗為強力,印有危險警告字句。

原審裁判官屈麗雯認為上訴人存心攜帶雷射筆前往現場,並擁有黑色手袖、面巾,口罩等物,明顯是有需要時會用雷射筆作工具,應付警員追捕和反抗,唯一合理推論是雷射筆用作傷害他人的用途。陳官認為,綜觀上訴人的物品及當天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裁決並非不合邏輯,法律上沒有犯錯,而上訴人有否實際使用雷射筆並非控罪元素。

案件編號:HCMA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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