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甩趙家賢耳仔案】傷人襲擊等4罪全部成立 明年2月9日求情 法官曾不滿辯方表現一度提出重審
前年11月中年漢涉於太古城刀刺傷夫婦,並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他否認3項有意圖傷人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於高等法院受審。四女三男陪審員今早(8日)經過逾4小時退庭商議後,裁定被告全部控罪成立,被告聞判後至步入羈留室均表現冷靜。法官張慧玲押後明年2月9日聽取求情,期間為被告索取精神及心理報告,另為4名受害人索取進一步醫療及心理報告。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陳眞(現年51歲) 2項「有意圖傷人」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成,即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有意圖使溫浩倫受嚴重傷害、有意圖使趙家賢外貌毁損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及襲擊梁瑩瑩。陪審團另以6比1大比數,裁定被告餘下1項「有意圖傷人」罪,即他於同日同地,有意圖使梁碧琪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官曾質疑辯方大狀抗辯與被告指示不符 一度提出解散陪審團重審
臨近審訊尾段,辯方大律師鄭從展欲在傳召最後一名證人、精神科專家前,呈上一份專家報告,惟報告內含其他不出庭作供的精神科醫生所撰寫的內容。法官張慧玲當時認為,辯方專家不能就「傳聞證供」作供,遂要求辯方修改報告。
惟辯方經多次修訂,仍未達呈堂要求。張官對此大感不滿,認為辯方呈上的報告不妥當,因當中透露了被告過去曾用雙刀架在妻子頸上,「控方都唔提暴力事件,你冇理由自己擺上嚟呀,好唔邏輯喎」。而被告較早時在庭上自辯時稱:「我從來沒有暴力,跟太太吵架都很少,基本上只是辯論。」張官續指,一直有留意鄭大律師的表現,發現其辯護多次與被告指示不符,又提及辯方數次更改抗辯基礎,「最初打自衛已經唔合理,之後又改口打精神有問題」。
張官質疑被告的公平審訊權利是否受保障,一度提出更換律師或解散陪審團重審。張官更提到換大律師的法援安排,鄭大律師澄清自己並非法援律師,張官再斥責:「唔係法援,咁你更加唔妥啦。」
最終張官接納辯方於審訊尾段增聘資深大律師陸貽信,由陸負責向辯方專家發問及為餘下審訊作陳詞。
多次在庭上以專家身份作供 曾以建制派身分任區議員及參選立法會
辯方精神科專家證人黃以謙最初診斷被告患「病理學酒精醺醉」 (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後來在控方及法官重重追問下稱,釐清被告喝酒份量及時間後,認為被告的症狀不脗合原先診斷。黃改口指被告酒精中毒引致急性神智不清(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認為可解釋被告案發時「爆炸性、具侵略性的行為」,以及他事後無法解釋其行為的失憶情況。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曾指,須考慮黃有否以謹慎小心的態度撰寫報告,而酒精中毒引致急性神智不清的診斷,是否在「退而求其次」下作出。
黃以謙自1990年起,先後獲取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士、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院院士、香港精神科醫學院院士及香港精神科專科學院院士專業資格。黃其後專注精神科法醫工作,多次以專家證人身分,在法庭為刑事案件作供。
1.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於2017年六四集會前,刑事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
替涉事男記者診治。指記者患抑鬱心境適應障礙病症,須服用藥物治療抑鬱及失眠;黃不同意病症輕微,指很多時或會導致病人自殺。黎智英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今年10月尾展開聆訊,至今未有判決。
2. 女保鑣詹心桀2018年鰂魚涌公園開槍殺姨舅案
擔任辯方精神科專家。稱被告案發時可能患有重度抑鬱症,或受吸食冰毒影響,但不認為她患思覺失調。黃引述被告指案發日聽到家人說涼薄說話,感到被侮辱,被告及後對開槍一事已無印象。被告最終被裁定謀殺等罪成,判囚終身。
3. 年輕土木工程師城巴連刺33刀殺死女友案
任控方專家證人。認為被告案發時無精神失常,而其「情緒大起大落」不符患有嚴重抑鬱症。被告最終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
自由黨退黨後加入民建聯
精神科醫療工作以外,黃亦有從政。他於2000年至2015年間,曾分別以自由黨、社區18及民建聯成員身分,參選及當選4屆九龍城區議員;於2006年他曾任選舉委員會醫學界代表。但黃兩度無緣立法會議席,包括於2012年立法會選舉中參選九龍西直選落敗,2016年再報名參選醫學界功能組別,不敵唯一對手陳沛然,未能當選。
四名受害人早前提出民事索償 申禁制令凍結被告售樓資產獲批
去年2月24日,趙家賢連同另外3名受襲傷者入稟高等法院,向陳眞提出人身傷害索償;另為禁止對方出售太古城單位以轉移資產,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凍結被告售樓後部分資產,作為日後索償案件之用。法庭晚上緊急開庭審理申請,並決定批出臨時禁制令,直至法庭再下命令為止。民事索償最終分兩案處理,據悉趙家賢已透過律師達成和解。至於其餘3名事主的索償案,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暫未有排期聆訊。
案件編號:HCCC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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