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在深水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捕,案件今(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方仲賢當晚被截查時,曾多……

時任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在深水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捕,他否認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案件今(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方仲賢當晚被截查其間,多次質疑休班警「做咩叉住我條頸」,休班警今堅稱從沒「叉頸」,只是「用最細力」按著方的膊頭。辯方質疑,休班警當時回答「因為我頭先截查你,你逃走」,而「因為」這詞代表他已承認「叉頸」。休班警否認。

休班警堅稱只是「用最細力」按著方仲賢的膊頭。網上影片截圖

警供稱方仲賢「講到自己好無辜咁」

控方傳召第四證人、偵緝警長4768夏偉基,他當日負責看管方仲賢,即在截查期間將他按在牆邊。夏供稱,方被截停時反應激烈,一度將他「㧬到退後一兩步」,因此要用力將方按在牆身,以防他逃走或傷害警員,但強調從沒「叉佢頸」,也不理解方為何這樣質疑。方其後要求夏將手鬆開一點,夏拒絕,表示「好鬆喇已經」。夏自言當時「已用最細力去看管佢(方仲賢)」。

夏續指,方在現場不斷大叫,「講到自己好無辜咁」,令圍觀群眾漸趨激動。他為免現場情況惡化,就叫方「唔好再嘈」,方卻對他「笑一下」,稱「我唔會驚」。一會兒後,方表現不適,坐在地上狀似嘔吐,頭部向後撞到牆身,其間又想用手「叉住自己喉嚨」,但立即被夏阻止。據夏的警員記事冊,方曾稱這動作是在被「叉頸」後作出。

偵緝警長4768夏偉基。邢穎琦攝

辯方指出,方問夏為何「叉頸」時,夏回答「因為我頭先截查你嘅時候,你逃走」,而「因為」這詞代表夏已承認有「叉頸」。夏否認,重申他雖一直按著方的膊頭,但並不理解相關指控,當時只想盡快調查案件,覺得「爭辯都無意思」。夏事後從新聞得悉方留院4天。

辯方質疑未有完整警誡

此外,控方第三證人、首位截停方的警署警長52338林發建今繼續作供。辯方盤問時質疑,林宣布拘捕後並沒作完整警誡,只說:「宜家唔係事必要你講,但你所講嘅野可能會用⋯⋯」林否認,堅稱省略號部分只是「細聲咗」,他當時是說「可能會用筆寫低同用嚟做證供」。

呈堂片段顯示,林作出警誡後,方曾表示「唔明白,可唔可以講多次」,林就說「唔明白唔緊要」。辯方質疑,讓被捕人清楚知道警誡內容甚為重要,為何林會說「唔緊要」。林供稱,當時現場有市民圍觀起哄,他又沒有筆在手作記錄,認為既然已警誡方可保持緘默,其他事宜可留待後續調查處理。

 

警署警長52338林發建。資料圖片

情況如「話人拎架車撞人,但架車無轆」

片段亦顯示,林與休班同僚將方帶到大家樂外牆邊、正式拘捕前,曾警告方若不合作,會「拉多一條阻差辦公」。辯方問林,「多一條」是否意指本來已有一項攻擊性武器罪。林否認,指方在他表明警員身份後逃走,被截停後繼續不合作,因此是兩項阻差辦公,第三項才是攻擊性武器。辯方質疑,林最終沒以阻差辦公作出拘捕,原因是方並沒不合作,林不同意,強調方曾不斷爭吵,「不斷問我哋答咗嘅嘢」。

辯方又指出,林當時明知雷射筆無電池、用不到,卻仍以藏有攻擊性武器作出拘捕,情況就如「話人拎架車撞人,但架車無轆」。林不同意當刻沒入電池就不是攻擊性武器,又指從沒聽到方說「我無買電」。 

偵緝警員黃繼霈

控方第五證人、偵緝警員黃繼霈供稱,他當日在方的白色膠袋搜獲10支雷射筆及2張空白單據,事後放入電池進行測試,發現全部均可發出藍色光線。他另供稱當日被群眾扯爛其短袖上衣。警方事後召開記者會交代事件,黃供稱當時由他負責示範使範雷射筆。審訊明續。

方仲賢否認3項控罪,其中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指他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藏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第二項為拒捕罪,指方在桂林街135號地下7-11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52338。第三項為妨礙司法公正罪,指方被偵緝警員8702檢取手提電話作證物時,把該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案件編號:DCCC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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