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李運騰質疑,案發時間及地點沒有示威,不解控方為何指控百合匙及圓頭剪刀是武器,而非其他搜出的物件,笑言:「消毒藥水都可……

39歲地產代理涉前年8月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藏有卡片摺刀、百合匙等物,家中被搜出大量短刀及剪刀,被捕後再涉撕毀警方會面紀錄。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等4罪罪成,被判囚2年8個月,今(8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官李運騰質疑,案發時間及地點沒有示威,不解控方為何指控百合匙及剪紗布的圓頭剪刀是武器,而非其他搜出的物件,笑言:「消毒藥水都可以係攻擊性武器,可以攞嚟潑落人對眼;繃帶可以攞嚟箍頸㗎喎。」案件押後至1月4日宣判。

被告向高等法院上訴 (資料圖片)

上訴方今指,即使接受控方所有說法,法庭也無法達致被告蘇廣達(39歲)意圖用摺刀攻擊他人的推論。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莫子聰以截停地點鄰近紀律部隊宿舍作出推論,惟當晚並沒有任何示威或圍堵行動,「純粹係地點比較敏感」。

被告拖喼攜急救用品 官指如欲犯案「走都走得慢啲」

上訴方續說,無證據顯示被告與他人一同行動,反而被告是拖着有急救用品的行李喼,「退一萬步講,即使佢預備喺另一日作為first-aider(急救員)參與示威,亦不代表他會用刀傷人」。

法官李運騰同意,若被告準備施襲,拖著行李喼到場並不明智,「要走都走得慢啲」。李官亦同意,卡片刀並非違禁武器,有其他合法用途。

原審裁判官主要依賴卡片摺刀作出定罪,但控罪亦指被告身藏剪刀及百合匙。李官對控方指控剪刀及百合匙為攻擊性武器表示不解,打趣道:「點解要一抽鎖匙入面,特登抽條百合匙出嚟告佢呢?除非你攞嚟插眼,但要插眼其他鎖匙都可以啦?」李官又指,涉案圓頭剪刀明顯無法傷人,只能用於剪紗布。

辯方補充指,涉案三項物件是分別在行李喼、腰包及腰帶搜出,李官聞言質疑:「即係三樣不同性質嘅物件,喺不同地方搜出,但裁判官就將三樣嘢加埋嚟講?」

李官問喼內有甚麼急救用品,上訴方表示有消毒藥水、棉花等物,李官再打趣謂:「咁消毒藥水都可以係攻擊性武器,可以攞嚟潑落人對眼;繃帶可以攞嚟箍頸㗎喎。」

家中刀具2017年購入 上訴方:不可能預計兩年後用於騷亂

至於被告住宅管有數十把摺刀、圓頭剪刀,上訴方引述呈堂資料指被告早於2017年,已將物件放上拍賣網售賣,他不可能預期2019年有社會騷亂,早在兩年前便購入武器供示威者使用。原審質疑該網頁「睇都冇人睇」,故不信納有關說法,上訴方大律師認為原審邏輯出錯,舉例:「我執業冇人搵我,都唔代表我唔係執業。」

被告早前被裁定刑事損壞罪、管有違禁武器和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控罪指他於前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地下藏有卡片式摺刀、尖利的萬用匙及剪刀;翌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損壞屬於警方的5張會面紀錄。蘇亦在住所內管有50把短刀、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15把開信刀、2把刀和52把剪刀。

案件編號:HCMA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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