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觀塘遊行】男子暴動罪不成立 官指警長證供欠佳或認錯人 警方突然衝出示威始變暴動
網民前年8月底發起觀塘區遊行,促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並關注智慧燈柱的私隱問題。當日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一名男子否認暴動罪受審。案件今(8日)裁決,暫委法官許肇強指當日遊行本來和平有序,示威者設路障後尚未有衝擊,由警方衝向示威者一刻才演變成暴動。許官認為被告雖穿黑衣戴「豬咀」,但他沒有武器,裝備不足以推論他參與暴動;而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多處前言不對後語,例子「罄竹難書」,法庭未能完全依賴其認人證供,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脫罪被告周健豪(27歲)為本案第三被告,同案次被告認罪,而首被告去年缺席聆訊,被法庭通緝。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借用西九龍法院審理。
暫委法官許肇強裁決時指,前年8月24日案發當天,觀塘區的遊行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現場片段顯示遊行人數眾多,和平有序。至下午兩點半,在九龍灣偉業街一帶有示威者設置路障,警方在牛頭角警署外設置防線,集齊警力全副武裝防備。
警方出紅旗舉槍時未見暴力衝擊
雙方對峙期間,有警員舉紅旗,但片段中完全看不到有人向警方衝擊或使用暴力。從片段顯示,警員附近的地上有一個磚塊,許官稱或有個別示威者曾向警員掟磚,期間有速龍舉起長槍瞄向前方的示威者。而當時大批人士仍在遊行中,印證沒有衝擊警方的行動,即使有也是零星,但大批防暴警察已移前蓄勢待發。
其後有幾名速龍小隊警員率先衝出,帶頭者正是第二控方證人警長B。許官指,從那一刻起情況便變得混亂、雜物橫飛,並首次見到有汽油彈。許官認為,警方拘捕及驅散的行動突如其來,暴動是警方展開拘捕及驅散後開始。
片段顯示,警長B飛身撲到路中央制服一名示威者,許官相信警員奮不顧身由東行線飛撲到西行線,必然是見到違法的示威人士所在。然而,沒有任何片段及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暴動,控方只能靠被告的衣著和裝備推論,警長B及被告作供的可信性亦是本案關鍵。
官指蒙面穿黑衣不代表意圖破壞法治 合法遊行人士常作同樣打扮
被告被捕時全身黑色裝束,戴著黑色口罩及「豬咀」,褲袋內有手套,背囊內有口罩。許官指從反修例社會運動開始,從傳媒片段可以看到,參與合法遊行的人士大部份都穿黑色或深色衣服、戴上口罩。許官認為,一個人衣著的顏色,不一定代表會否破壞法治,同樣戴口罩的人也不一定有同樣意圖。從片段可見,遊行有長者和主婦,他們都是一身黑色衣著。許官認為他們戴口罩,或是不想認識的人認出他們、知道他的政治立場。
許官續指,被告身上沒有任何武器,不認為憑被告多帶一個口罩,就表示他有意掩蓋犯案者身份;當日天文台發出酷熱天氣警告,被告多帶一個口罩不足為奇。被告供稱其面罩是合法遊行期間陌生人派給他,許官指傳媒片段顯示現場有人派水和高呼「有口罩派」,有人派面罩亦非沒可能。
被告解釋手套是媽媽給他保暖用,許官稱對此有保留,但是該手套是放在褲袋內,不是在手上戴著,而被告身上亦找不到鎚仔、膠索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許官認為憑被告的裝備,不足以作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參與暴動推論。許官亦接納任何人的本能反應是隨人群而跑。
警長指犯人身高1.6米 庭上量度被告高過1.75米
至於警長B的證供,他供稱觀察在路障前的目標男子半分鐘,但是看影片後確認觀察時間為三秒,相距足足10倍時間。許官質疑,在短短的3秒中為何會特別留意甚麼也沒有做的人,警長沒有提出能釋除疑慮的解釋。
警長B形容目標男子年約30歲,身高「一米六」。法官質疑被告當時戴防毒面罩及戴眼鏡,如何能判斷出年約30歲;審訊時1.75米高的辯方大律師在庭上即場與被告對比身高,警長B也同意被告比大狀還要高,換言之被告與目標男子身高分別十分明顯。
許官指出,在現場片段中有兩人衣著相似,背著同一款藍綠色背囊,在很接近的位置出現,逃跑路線亦有交錯,無法排除目標男子其實是另一名男子,只是警長B追捕時視線一度離開對方,再見到背同款袋的男子,就以為是目標男子,法庭不能完全排除警長B認錯人。
辯方批警長隠暪不利警方證據 法官認同
另一方面,辯方曾問警長B,被告遭制服後被拖行時,是否有警員用警棍打他。警長B先稱沒有,看片後才肯確認;被問到為何不承認有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身體,警長辯稱沒有看到警察打被告的頭。辯方認為警長B隠暪對警方不利的證據,令他的誠信大打折扣,許官稱同意辯方所言。
許官補充,事實上警長B受盤問時多次前言不對後語,例子罄竹難書,毋須在庭上一一列舉。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裁決後旁聽人士鼓掌,被告在欄內點頭,其父母即時激動哭泣。
裁決後,控方申請充公被告的個人物品,許官反問:「本席已經判咗無罪,你係咪仲要堅持?」主控回答「咁我唔堅持」。辯方則申請取回訟費。
案件編號:DCCC 2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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