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被裁定去年六四集會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全數罪名成立。就三人於審訊中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合憲性,法……

警方去年以疫情為由禁止維園六四集會,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被控當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受審,今(9日)被裁定全數罪名成立。三人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合憲性,法官胡雅文指終院已裁定條例合憲,法庭毋須考慮警方的決定理據,被告亦無權藉審訊提出挑戰。法官不同意警方審批集會時不可考慮「公共衛生」,認為公共衛生亦屬「公共安全」因素,裁定三人挑戰失敗。

三名被告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於審訊中提出憲制挑戰,指《公安條例》第17A(3)條在系統及執行層面不相稱地(systemic and operational disproportionate)限制他們享有的集會言論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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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終院梁國雄案 直接裁定控罪本身合憲

所有被告均認為,對參與未經授權的和平集會施加刑責,會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的權利。黎智英一方指,條例最高判處5年監禁,刑罰過重,會對行使集會權利的人產生寒蟬效應。不過法官指出,法庭受制於終審法院在2005年梁國雄案的裁決,本案無權再就控罪是否違憲作裁定,故直接裁定控罪本身合憲。

鄒幸彤質疑,公共衛生不屬《公安條例》提及的「公眾安全」,警務處處長以公共衛生為由禁止當日集會活動,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亦不合乎比例,屬越權及違憲。

法官駁回鄒的說法,指疫情雖然有別於暴力破壞之類,但也是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一種威脅;警務處處長考慮疫情下市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亦要考慮公眾安全,警方諮詢衛生部門意見做法明智,若處長忽視衛生部門建議則屬疏忽。

欲挑戰警方禁集會理據 可訴諸上訴委員會或提司法覆核

就執行層面,辯方認為警方不必要地禁止公眾集會,是不合比例地蠶食集會自由及權利,因案發時疫情並不嚴重,確診個案減少,警方應提出建議,使被告能行使憲法權利,舉行和平集會。鄒更質疑,警方禁止集會及其後的拘捕和起訴,均帶有政治動機,目的為消除反對聲音和反對派領袖,打壓六四記憶。

法官認為衞生署的意見非常明確,她同意衞生署感染控制處主任說法,指自2020年4月起,新冠肺炎病例數量有所減少,但代表港人可以遠離疫情,若在維園舉行5萬至10萬人的公眾集會,即使採取所有可能的預防措施,仍會對公共健康構成威脅。

法官另同意控方指,警方禁止公眾集會的理由是否成立,及疫情是否能作為禁止集會理據,不論在控罪本身或執行層面上,辯方均無權提出合憲挑戰,因為根據《公安條例》第17A(3)條,這些均非控罪的基本要素,法庭不用考慮。被告如要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理據,應分別訴諸處理集會申請的「上訴委員會」或申請司法覆核,而非本審訊可處理。

案件編號:DCCC857-875、877-884、886-889、891、89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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