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繪本案】言語治療師工會秘書向高院申保釋被拒 終院今不批准上訴許可
早前被政府撤銷工會登記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理事因出版《羊村十二勇士》等三本兒童繪本,被控不屬《國安法》控罪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其中三名被告的案件提堂時,國安法官羅德泉認為案件涉危害國安,以《國安法》準則考慮是否批准保釋,並拒批被告保釋。還柙至今約3個月的工會秘書伍巧怡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今(9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指黎智英案沒討論《國安法》保釋門檻是否適用於並非面對《國安法》控罪的被告,相關爭議或影響面對類近情況被告的若干權利。三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指,申請方提出的法律問題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受理,將擇日頒下判詞解釋理由。
申請人伍巧怡(28歲)今繼續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代表。聆訊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處理。
散庭後,伍巧怡向旁聽公眾揮手及做心心手勢,然後步入囚室,公眾亦向伍揮手及做心心手勢致意。
本案已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明日再訊。伍巧怡今次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後,仍可向高院申請保釋,惟需要案件有關鍵情況改變。
黎智英案沒爭論國安法保釋門檻是否適用於非國安法案件
本案控罪不涉《國安法》,惟伍巧怡及另外兩名被告的案件於8月在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時,時任主任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認為本案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因此以《國安法》第42條準則考慮批准保釋與否,最終拒絕被告保釋。伍曾於上月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法官陳慶偉拒絕。申請方望終院釐清,《國安法》保釋門檻是否亦適用於並非面對《國安法》控罪的被告。
法官李義指,黎智英申請保釋案的終院判詞提到,「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解讀為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牽涉維護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例如《刑事罪行條例》中第1及2部罪行,當中包括煽動罪。潘熙回應指,若果某被告遭控以違反《國安法》,他固然要說服法庭,如他獲准保釋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包括不違反《國安法》及本港法例中牽涉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惟黎智英案沒有爭論《國安法》保釋門檻,是否連並非被控違反《國安法》罪行的被告也適用。
法律爭議或影響非國安法被告基本權利
張官則問到,申請方提出區分被控《國安法》以及其他本港法例中牽涉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是希望法庭注意甚麼。潘熙表示,基於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國安法》會施加嚴苛保釋門檻,取走被告的部份人權,但並非被控違反《國安法》的被告,情況又是否如此,則未有在庭上討論。潘熙認為,相關爭議將影響這類被告的基本權利,例如保釋假定、在高院受審時會否有陪審團參與、傳媒會否不獲准旁聽聆訊等。
周天行回應指,終院已經在黎智英申請保釋案的判詞中表明,危害國安行為的例子包括煽動罪,而《國安法》第4及第5條亦有保障《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自由和權利。
控罪指,伍巧怡和工會主席黎雯齡(26歲)、副主席楊逸意(27歲)、司庫陳源森(25歲)及委員方梓皓(26歲)於去年6月4日至今年7月22日間,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具意圖引起對特區政府及香港司法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黃凱晴為工會副主席。
案件編號:FAMC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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