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酒變汽油彈案 控方陳詞稱案件屬誘捕非開脫理由 辯方陳詞:係撇撇脫脫嘅插贓嫁禍……

21歲男學生去年4月在葵涌警署附近被捕,涉嫌管有兩支汽油彈。他早前受審時辯稱遭警長設局陷害,以為是運送紅酒,案件今(9日)在西九龍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不認同控方形容本案為「誘捕」案件,反而是「由始至終插贓嫁禍」,警長蘇志恆的策劃角色已呼之欲出。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只得廿歲,入世未深,其人生態度積極,好學不倦熱心公益,初心只是幫補家計,「會唔會一反常態,為幾千蚊幫人運送汽油彈?」裁判官屈麗雯押後至1月14日裁決。

辯方指警長5905蘇志恆是事件策劃角色已呼之欲出。資料圖片。

控方早前呈交書面陳詞,今沒有讀出重點。被告林偉豪(21歲)的代表大律師陸偉雄陳詞時,引述控方提出今次事件探用了「誘捕」方法,法律列明即使警方作出「誘捕」,被告亦不能以此作為開脫理由,只能作為減刑理由。陸偉雄直言:「辯方開宗明義,我哋完全唔認同係誘捕案件。呢個係由始至終、撇撇脫脫嘅一個插贓嫁禍。」

辯方:本案是個別警員的違規行為

辯方解釋,「誘捕」的法律原則是警方基於合理懷疑,在有授權及監督的情況下合法地進行,本案從來沒有證據顯示官方認可啟動此機制。辯方認為,本案是個別警員的違規行為,「講得俗啲,就係砌人生豬肉,同誘捕係兩碼子嘅事」。

證供提及,一名「A君」曾向警方錄口供,稱受「力Sir」指使,「搵個傻仔炮制一宗汽油彈案」。控方指相關證據均是傳聞證供,辯方則指A君沒有出庭,只代表沒有直接證據,不代表沒有周邊證據讓法庭作出推論。

辯方指被告被捕當天,警長5905 蘇志恆出更前作出針對汽油彈的訓示,出動時在目標地區巡邏,短暫帶隊離開後又突然召回全隊人到葵芳邨巡邏。其間警長蘇志恆又離開隊伍一段長時間,在沒有人通知他的情況下,在同袍截停被告後突然自行出現。即使沒有A君的證供,警長是事件策劃角色已呼之欲出。

控方指被告望袋3秒對汽油彈知情 辯方:知又使乜睇?

控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完全失去嗅覺,令他聞不到汽油彈的天拿水刺鼻氣味。辯方稱被告並非完全失去嗅覺,只是當時聞不到天拿水味;案發後數小時後就進行的會面記錄中,錄下被告多次的呻鼻聲,法庭不難推論被告幾小時前的身體情況相差無幾。

控方指被告在運送過程中曾望過袋內物件3秒,對袋內是汽油彈一事知情。辯方認為說法有欠公允,指拘捕後看守汽油彈的女警21124 姚雪怡亦多次偷看酒袋,她作供時指因為天黑,觀察時間短,未能看到袋內是甚麼。辯方質疑:「被告睇嘅時間仲短過女警,點樣期望被告必定睇到?如果被告知係乜,佢又使乜睇呢?」

辯方重申,辯方由始至終的立場是警長蘇志恆設局陷害被告,即使法庭未能裁定是否有設局、這個局是否由警長策劃,亦應考慮被告有否合理辯解及犯罪動機。被告與介紹運酒工作的友人陳銘澤通訊時曾問「做啲咩」,又稱「我睇下咩嚟再諗做唔做」,辯方指被告明顯期待是做合法的工作。

被告林偉豪 (資料圖片)

疫情下兼職機會減少  本案工作機會「好到不能推搪」

陸大狀又陳述被告的背景,被告沒有案底,於單親家庭長大,與任職文員的媽媽同住,正就讀體育教練的文憑。因家庭收入微薄,被告做兼幫補家計是理所當然,而疫情下兼職機會減少,被告爭取機會工作賺錢,「呢個offer,係好到不能推搪」。

辯方力陳,被告不是人生經驗豐富、老練得知道世途險惡的人,案發時只得廿歲,入世未深,他的初心只為略盡綿力幫補家計,出發點值得讚美,其人生軌跡中可看見他好學不倦、熱心公益,如此積極人生的態度,「會唔會一反常態,為幾千蚊幫人運送汽油彈」。辯方稱如法庭認為被告有不知情的疑點,應判無罪。

案件編號:WKCC8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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