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性侵6女童改判監5年 上訴庭:「知法犯法」令警隊公信力蒙羞 可控更重罪交高院審
前男警余俊鑫透過社交媒體結識多名女童,先後性侵犯6名分別11至14歲的女童,包括迫誘女童在公園性交。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性交等8罪,年初被判監3年10個月,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要求加刑,上訴庭改判他監禁5年。上訴庭今(10日)頒下判詞解釋理由,直指「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 時候命」,即使余在休班時犯案,他「知法犯法」經已令警隊公信力蒙羞,屬加刑因素。上訴庭更指,本案應在高等法院處理,惟律政司並無說明為何當初未有控以刑責更重的控罪。
答辯人余俊鑫(35歲)早前承認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三項非禮罪及兩項非法性交罪。案中受害人為6名11至14歲的女童,涉及28幅兒童色情照片。原審法官祁士偉判刑時指,余沒有用警員身份犯事,不會因此加刑,同時考慮被告認罪,受害人毋須出庭作供,減刑2個月,最終判監3年10個月。
上訴庭法官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薛偉成今頒下判詞,強調本案牽涉一名成年男子透過社交媒體掩飾身份,裝作與女童建立戀愛關係,利用她們的脆弱無知,多番作出性侵犯,甚至在女童不情願的情況下,逼使她們與他性交。上訴庭形容,這是非常卑劣的戀童癖行徑,原審法官的判刑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
原審因免卻受害人作供額外減刑 上訴庭批完全不合情理
上訴庭同意律政司所指,余作為警員「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上訴庭解釋,警察在社會上有責任守法及執法,理應透過履行其職責,維持公眾對警方的信心,「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時候命」。上訴庭認為,即使余只在休班時犯案,他令人震驚的無恥犯罪行為,經已嚴重違背其職責,令警隊公信力蒙羞。
上訴庭亦批評,原審法官對被告額外減刑2個月,屬不恰當的做法。上訴庭強調,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法庭才可在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的折扣之上,額外再作減刑;就本案而言,被告干犯如此可怕的罪行,卻只因受害人無須出庭作供而獲減刑,是完全不合情理。
量刑起點9年 因判刑上限及覆核而下調
判詞指出,受原審區域法院判刑上限所限,本案不能判處7年以上的刑期。上訴庭認為,本案部分情節嚴重,理應控以刑責更重的罪行,轉介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沒這樣做可能有其理由,例如出於證據或受害人情況的緣故,不過律政司未有說明。
上訴庭以9年監禁作為所有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7年監禁,因應區院判刑上限及覆核刑期再作調整,最後判處5年監禁。
案件編號:CAAR4/2021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