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18年前非禮繼女囚1年9個月 官指事主多年後鼓起勇氣揭發 足見造成長期傷害
現年58歲的地盤工於2003年非禮準備睡覺的11歲繼女,事隔十多年在繼女對質下承認事件,到警署自首,今(10日)承認一項非禮罪,被判囚1年9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強調,即使事主不願接受心理創傷評估,法庭亦不能忽略事件影響,尤其是事主相隔17年才能鼓起勇氣質問被告,可見事件對她造成長期傷害。
事主同意待被告父母離世後報警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X的生母Y在1995年結婚,翌年誕下細女,一家四口先後從內地來港定居。2003年8月某天晚上8時許,Y外出工作,當時年僅11歲的X與妹妹在床上準備睡覺,被告走向床邊脫去X的長褲及內褲,舔其私處5至10分鐘後走開。
事隔17年後,X質問被告當年行為,被告向Y承認曾經非禮,並決定搬走。X同意待被告父母離世才報警。至今年2月,被告致電Y說準備好自首,X之後報警,被告同日到警署自首。
辯方求情稱,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一家相處融洽,直至事件揭發後,被告與Y離婚。事發時被告曾經喝酒,當他意識到自己做錯後已立即停止,事件只維時約5至10分鐘,他事後亦感後悔。辯方明白案情嚴重,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X的質問下主動承認罪責,認罪免卻事主出庭作證的尷尬,額外扣減刑期。
官斥被告破壞誠信
法官判刑時批評,被告身為X的繼父,卻作出破壞誠信的行為。X在案發時年僅11歲,即使她不願接受心理創傷評估,法庭亦不能忽略事件造成的影響,特別是X在事發17年後,方能鼓起勇氣質問被告,足見事件留下長期傷害。法官以監禁3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考慮被告工作有熱誠,案發後繼續擔當家庭經濟支柱,事隔多年仍願承擔罪責,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即監禁1年9個月。
報稱地盤工人的被告W.S.L.(58歲)承認一項非禮罪,即於2003年8月某日在香港仔某單位猥褻侵犯女童X。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今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
【案件編號:DCCC4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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