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一個講座上提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最高監禁兩年是嚴重不足,認為23條本地立法時應與分裂國……

港府預計明年啟動《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焦點料將落在煽動叛亂罪、叛國罪及國家機密罪,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一個講座上提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最高監禁兩年的刑罰是嚴重不足,認為23條本地立法時應與分裂國家看齊,主犯判監禁十年至終身,「這樣才可令法律有現時所缺的牙力」。

2019年政府推動《逃犯條例》觸礁及引發連場反修例示威,江樂士認為,香港除了可將2019年草案推倒重來,引入「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但香港應優先考慮與大陸商討長期雙邊移交逃犯協議。

江樂士出席講座。

國安法去年生效後,港府隨即有壓力為23條立法,當中處理國安法無處理的四宗罪,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或與香港政治組織建立聯繫。

2003年,政府在23條本地立法時,曾表明不煽動武力或嚴重非法手段,本身不犯法。但江樂士在「香港律師同行」論壇上表示,2003年的建議等同忽略煽動罪的「明顯好處」,包括控罪範圍「全方位」足以處理不同行為,維持社會秩序。他續說,立法時可以進一步寫明何謂「煽動意圖」,說明挑動香港公眾不同群組之間的敵視都是犯法,用來制止歧視大陸人的行為。但他質疑,目前煽動罪刑罰不足,煽動罪最高刑罰應提升到與分裂國家罪看齊,而現時藏有煽動刊物首次定罪判監一年,江樂士認為應至少提升到五年才有阻嚇性。

至於叛國罪,江樂士說除了技術修訂名詞(如英女皇等),看不到有太多需要修訂部分,反而提醒要考慮國安法下禁止勾結外國勢力,23條本地立法時要避免或減少控罪重複。他認為,應加入強制通報機制,當一個人得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從事叛國行為、而無在合理時間向當局舉報則屬犯法,並說澳洲、加拿大及英國亦有同類控罪。

他同時稱,目前恐嚇法官公訴定罪僅判監五年,認為應制訂新法例涉及恐嚇法官、檢控官或執法人員等,提高刑罰至最高終身監禁。

江樂士最後提及,雖然2019年《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令香港可以一次性將逃犯移交給無長期協議的地區,但有關做法始終是一次性且非互惠,故他認為日後應啟動與中國內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逃犯匿藏的地區,優先商討雙邊移交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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