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在深水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捕,案件今(1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欲以浸大學生會Fa……

時任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在深水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捕,他否認藏武、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案件今午(1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欲以浸大學生會資助示威者等Facebook帖文,推論方仲賢意圖將雷射筆用作攻擊性武器。惟法官游德康反駁指,帖文從未提及雷射筆,若控方指被告「因為反政府,所以反警察,所以必然想買雷射筆意圖傷害警察,呢個係好危險嘅(舉證)途徑」。法官認為允許呈堂對方仲賢造成的偏頗及風險,遠高於舉證價值,「必須拒諸門外」。

被告方仲賢。邢穎琦攝

控方今申請呈遞無綫電視的數段反修例示威片段、浸大學生會及方仲賢個人Facebook的帖文、方在事後記者會的發言,以及其手機通話記錄等作證據,供法庭推論方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是用作攻擊性武器。法官游德康今早拒批無綫新聞片呈堂,認為片段無助證明方的意圖,下午繼續處理其他證據的爭議。

帖文造成的偏頗及風險遠高於舉證價值 

就浸大學生會的Facebook帖文,控方指內容大多圍繞2019年反修例示威,案發前數天更有帖文提及可透過學生會資助購買示威物資,可見方仲賢意圖將雷射筆用作攻擊,並因知悉帖文或會成為證供而重設手機,妨礙司法公正。

辯方聽畢陳詞回應「我真係唔明」,重申學生會只發佈政治帖文,內容就連雷射筆也沒提及,遑論用雷射筆攻擊警員。

游官細閱帖文後拒絕控方呈堂,指控方自己也同意不能以此證明被告有不良品格或犯罪傾向,而學生會雖有其政治立場,較同情示威者,甚至提供財政支援,但帖文從未提及使用雷射筆的資訊;若控方藉帖文指方仲賢「因為反政府,所以反警察,所以必然想買雷射筆意圖傷害警察,呢個係好危險嘅(舉證)途徑」。游官認為帖文對方造成的偏頗及風險,遠高於舉證價值,因此「必須拒諸門外」。

法官游德康

辯方:不是觀星也不等於藏武器

此外,控方以方仲賢的個人Facebook帖文,推論他管有雷射筆並非用以觀星,而重設電話是為刪除相關資訊。游官聞言表示不解,指若不同裝置都能瀏覽該些帖文,即使方重設手機,亦無法銷毀內容。控方補充,帖文能證明方本來有Facebook,但手機卻沒有該應用程式,繼而推論他重設電話是意圖刪除與案相關資料。

辯方同樣反對呈堂,強調法庭根本無從得知手機已流失的資料是甚麼,即使控方不同意雷射筆用作觀星,亦不等於方是管有攻擊性武器,「唔係觀星咪唔係觀星囉」。游官聽畢陳詞後,同樣以偏頗價值大於舉證價值為由拒絕呈堂。

方仲賢受訪作部份招認 片段准呈堂

另外,方仲賢在事後數天曾舉行的記者會及受訪,控方欲呈上相關片段作證,指方仲賢自願作出「混合性陳述」,即承認控罪部份內容,包括沒後悔購買雷射筆、向檔主要求購買藍光雷射筆、不知筆身輸出功率等。辯方同樣以與案無關為由反對,認為內容大多關於方的理念,呈堂只會對他造成很大偏見。

游官翻看片段後,接納呈堂作證據,因為被告的確曾作與案相關的混合性陳述,包括並非模稜兩可的招認,以及有助開脫罪責的內容,即從來沒反抗警員、幫朋友買雷射筆觀星等。控辯雙方尚有數項有關證據的爭議留待明天處理。

【案件編號:DCCC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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