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買雷射筆案】控方欲以他人示威片段推論方仲賢意圖 官拒接納 辯方:係咪我知好多人用雷射筆,我一買就犯罪?
時任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在深水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捕,他否認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案件今(1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欲呈遞無綫電視新聞片,以多次騷亂中有示威者用雷射筆攻擊警員,推論方仲賢也有相似意圖。辯方反對,強調現非政治審訊,示威者如何使用根本和方無關,質問:「有人揸把刀斬人,係咪我又揸把刀斬人......係咪我知好多人用雷射筆(犯案),我一買就犯罪呢?」法官聽畢陳詞,認為片段無助證明方仲賢打算自用雷射筆或轉交他人作武器,不批准呈堂為證據。
「偏見價值」不應大於「證據價值」
控方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今早申請呈遞無綫電視的數段反修例示威片、浸大學生會Facebook多個帖文、方仲賢的手機通話記錄等,望法庭用以推斷方管有雷射筆的意圖。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反對,強調本案並非政治審訊,法庭應逐一審視每項證供與案件的關連,若然「偏見價值」大於「證據價值」,則不應納證供。法官游德康同意逐項處理證供。
就無綫電視的新聞片段,控方指有示威者多次在騷亂中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望法庭以此推論方仲賢管有雷射筆的意圖。辯方反對,指方由購買至被捕,只管有雷射筆9分鐘,強調示威者如何使用根本與方無關,謂:「有人揸把刀斬人,係咪我又揸把刀斬人?」辯方表明不爭議雷射筆可以有攻擊性,問題是其他人意圖與被告意圖的關連何在,尤其控方並無證據顯示方曾參與集結,質問:「係咪我知好多人用雷射筆(犯案),我一買就犯罪呢?」
法官聽畢陳詞後,認為片段無助證明被告打算自用雷射筆或轉交他人作攻擊性武器,因此拒絕控方呈交相關影片。Facebook帖文等其他證供爭議,則留待下午處理。
救護員指方仲賢車上拿出手機 未解鎖已被制止
此外,方仲賢被指被捕後求醫期間重新設置手機,妨礙司法公正。控方今讀出多份醫護人員口供。救護車主管表示,當日接報到場後,發覺方有發燒及呼吸困難,神志清醒,無表面傷勢。現場有約50人圍觀及起哄,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一罐啤酒。至於長沙灣救護站救護員則供稱,方仲賢曾在救護車拿出手機,惟手機在解鎖頁面時,同行警員已即時阻止及要求他關機。
急症室護士主管朱業初(音譯)供稱,方的親友曾與警員在應診格外爭執嘈吵,有人拍攝警員,朱曾上前阻止但不獲理會。有份在應診格治療的護士長張琪琪(音譯)供稱,一般而言被捕人士接受治療時,醫護人員可視乎同行警員有否阻礙工作或病人私隱問題,要求他們離開應診格,而親友能否內進則視乎警員意願。張供稱,當日有同事拉上應診格布簾,目的是阻隔所有非醫護人員治療。
陪同方仲賢送院的偵緝警員8702黃漢鋒早前供稱,他曾在救護車阻止方使用手機,方在他要求下關機,手機當時是在設定頁面。黃又供稱,方在急症室治療期間,有2名親友進入應診格,他曾要求醫護人員阻止二人,但不獲理會。
【案件編號:DCCC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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