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守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的29歲男警員被指監守自盜,涉將一個由市民拾獲、內有逾 5 萬元現金的失物LV 銀包放在茶水間的……

駐守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的29歲男警員涉監守自盜,將一個由市民拾獲、內有逾 5 萬元現金的失物LV 銀包放在茶水間的雪櫃底。他不認罪早前受審,稱報失手續需時繁複不想遲放工,留待翌日再處理失物。裁判官彭亮廷今(13 日)裁決,指男警根本無意尋找物主,而他稱因警署夾萬不安全故將銀包放雪櫃底的說法,簡直荒謬絕倫,說法反映他假定其他出入的警員都會偷竊,並認為他從接觸銀包的一刻,已打算挪佔並收藏,裁定盜竊罪成。彭官明言監禁無可避免,還柙他至本月21日判刑。 

控方案情指,被告馮奕鈞( 29 歲 )於2019年2月13日晚在機場報案中心約10時,由澳洲返港的楊小姐在手推車拾獲一個內有大量現鈔及證件的銀包,交到機場警署報案室,但警員沒逐張點算,楊對此感到奇怪。楊記錄了在失主銀包內咭片所載的電話號碼,聯絡物主稱拾到他的銀包,著對方到機場報案中心領回。當物主到達報案中心時,被告已經下班,由另一警員16820當值,但警員16820找不到任何人交來銀包的記錄,故致電被告兩次,被告均否認曾處理銀包,最終在其他警長介入下,被告說出銀包位置,終在警署茶水間的雪櫃底起回銀包。

被告審訊時選擇出庭作供,他於2012年加入學堂,案發時已當差6年多。他稱,由於楊將銀包交來時,距離交更只有55分鐘,時間不足以處理整個報失程序,包括在流水簿及電腦系統記錄、記下銀包內所有鈔票的序號等等。而當時楊的女兒正在哭啼,故他不想留住她太耐。

他曾聽過前輩說失物可以「不明拾獲者」(unknown finder)處理,便可讓拾獲者早些離開。於是他收起財物,待翌日當更時再處理。因他認為警署的夾萬並不安全,任何人都可接觸到鎖匙,故他將銀包收在茶水間的雪櫃底。至於他向同袍訛稱沒有接收過任何銀包,是因知道自己做法可能違反程序紀律,害怕需面對紀律聆訊。

彭官稱,他拒絕接納被告所有證供,並有六個主要原因。

辯方在審訊期間質疑楊的口供的可靠性。彭官指,楊雖然有些記憶已模糊,但她清楚記得被告本來不打算點算金額,她認為作為拾獲者得不到保障,故要求被告點算;可是被告也沒有逐張點算,只是粗略「掃一掃」。辯方稱因楊趕回家,故被告先讓她離開,彭官認為辯方說法對楊並不公道,因楊在庭上稱她當時在報案室等待後,曾問「帶住小朋友趕住走,係咪可以走㗎啦?」楊明顯預期被告仍可與她處理餘下手續,並沒有催促之意。

原因一:警隊並無明文規定要抄下每張鈔票序號

被告作供時稱,整個報失程序需時,當日未能及時處理,因警方點算財物是要將每張鈔票的序號抄下,他又指他有處理偽鈔的經驗,在機場警署亦曾有兌換店的人報案收到懷疑偽鈔。彭官稱,他看過機場指揮官常訓評核及警察學院的教材後,均看不出警隊有如此要求;又指本案只是普通拾獲財物的案件,沒有原因令警員相信交來的銀包內的紙幣是偽鈔,認為被告說法與本案風馬牛不相及。

彭官認為,警員所謂需要記錄的「詳情」,有足夠資料讓人辨識到財物便可,即記錄紙幣的組合及總額,「試問物主又點會記得銀包內所有鈔票嘅每一個序號」。彭官認為被告指要抄序號的說法荒誕、亦曲解警察學院教材及警隊指引,認為有關需要記錄所有鈔票序號的說法,是被告自行捏造出來。

原因二:犯不著為了讓拾獲者早些離開而要涉刑事造假

彭官認為,被告若想讓楊早些離開,只要當面點算銀包內的證件、鈔票組合及總數,及向楊發出失物認收書,就可以既符合程序、又不會阻礙時間;即使其後點算鈔票需時,遲半小時放工亦問題亦不大。他指被告犯不著要「造假」、製造虛假資料及紀錄,以「不留名拾獲者」方式處理失物,又要進一步解釋為何該人不願意記錄,而虛假記錄必定涉及刑事罪行。

原因三:「凌晨慶祝情人節我都係第一次聽」

被告聲稱,因警方有安排車輛接載警署的同事回機場,若遲收工會令被同袍責備,而他亦可能需改搭凌晨線N車,要轉車才能返家。被告又聲稱當日是情人節前夕,希望趕回家與太太慶祝。彭官稱「凌晨慶祝情人節我都係第一次聽」,認為被告的說法全是借口。

原因四:被告聲稱的指揮官命令並不存在

被告又聲稱,有指揮官曾口頭命令指,因有市民投訴警員懶惰不接收失物,因此如有市民將財物帶到警署報失,警員必須處理,不可叫市民交往機管局失物認領中心。彭官認為被告說法違背警隊指引,因為指引列明警員可視乎情況叫拾獲者將財物交到機管局。彭官亦留意到,當被告在通話中向同袍稱,他已著拾獲銀包的女士轉交機管局失物認領中心時,同袍並沒即時質疑,證明指揮官沒有下達命令。

彭官指,即使被告懶惰、滑頭,他大可真的叫拾獲者將財物轉交機管局失物認領中心,那他就可以完全沒有任何工作需要跟進,又可以準時回家;但被告卻刻意造假、又要找個安全地方收起銀包,翌日再處理,這比起違反指揮官口頭指令更為嚴重,認為被告的解釋講不過去。

原因五:被告沒有主動尋找銀包物主

彭官指,銀包內的證件及咭片已顯示物主是誰,銀包上的咭片更有物主電話,要找出物主並不困難,但被告從來沒有通知物主陳先生,根本無心解決事件,無意尋找物主。

原因六:放雪櫃底是挪佔計劃的一部份

而被告稱,將銀包放在雪櫃底是因警署夾萬並不安全,彭官稱有關說法簡直荒謬絕倫,荒謬在於原來警署夾萬並不安全,有關說法是假設所有警員及出入警署的人全部都會偷竊,若被告認為夾萬不安全應向上司反映。

彭官認為,被告由接觸銀包的一刻,已打算挪佔並收藏,收在雪櫃底只是執行其挪用的想法,整件事是撤頭撤尾的挪佔行為,並非將它「好好收藏」翌日再處理。被告如不供出銀包位置,根本沒有人可以找到,充份顯示被告不誠實及盜竊的意圖,一個合理的人都會認為被告的作為是不誠實,裁定他盜竊罪成。

求情指失去他夢寐以求的工作是對被告最大的懲罰

被告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今年29歲,與待業的太太育有4歲的兒子,被告是家庭唯一收入支柱。被告自2013年正式成為警員,曾在不同部門工作,獲5張嘉許狀及30次不同類型的嘉許。對被告而言,有案底及失去他夢寐以求的工作是對他最大的懲罰。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失物已全數起回、事主並無損失、被告自行講出銀包下落,加上案件因疫情押後開審,事件距今已2年10個月,期間被告一家一直受事件困擾,望法庭輕判。

彭官稱,「務實一啲,監禁一定無可避免」,因被告違反誠信、現金及銀包價值共涉款近6萬元、警員在當值期間犯案一定是加刑因素,判刑範圍或是9個月至12個月。辯方指,被告「違反誠信」並非如案例中僱主僱員那種關係的違反誠信,彭官質疑:「市民唔會預期警員會偷錢㗎,下嘛?」

彭官撤銷被告保釋,將他還柙至12月21日進一步求情及判刑。

案件編號:STCC11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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