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煽動文字案】指煽動罪源於18世紀前 辯方質疑管治者高高在上觀念已不合時宜 條文不涵蓋罵共產黨
「快必」譚得志被控去年擺街站和遊行期間,多次發言引起他人憎恨和藐視政府,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擾亂秩序等罪,案件今(14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力陳,煽動罪源於18世紀以前管治者高高在上、不容批評的觀念,但現已不合時宜。另一方面,煽動罪涵蓋針對「女皇陛下」的言行,按照法例在回歸後應解讀為中央或特區政府,但沒有明文包括「中國共產黨」,因此快必批評共產黨的語句未必犯法。
辯方質疑控罪用詞虛無飄渺
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陳詞指,「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藐視、不滿、惡感、敵意、離叛等心理反應,有些反應如「憎恨」較為激烈和極端,「離叛」之類則有點虛無飄渺,字眼定義非常廣闊,不符合限制言論自由時須「依法規定」的原則。
法官陳廣池回應,世界上「仇恨罪行」很常見,心理反應產生仇恨後可變質成實際行動,例如新聞不時見報道有人在街上看見黃面孔就出手毆打。法官認為條文並非虛無飄渺,向來很多刑事罪行如非禮罪,都要綜合不同因素判斷。
辯方則認為非禮罪相對清晰,並強調案例也不要求條文含義絕對確定,明白法例不免有模糊之處,但必須讓市民知道怎樣避免違法。香港社會多元化,有不同種族和宗教,難以找到一套客觀標準評估心理反應。
辯方:煽動罪未能通過終院定下的「相稱性」合憲測試
辯方續指,外國案例追溯歷史,總結出煽動罪用詞的意義也有變動。法官問,遠古概念對於2020年的香港會否太過遙遠,正如以往女性沒有投票權,現今必定飽受批評。辯方解釋,加拿大法院在1950年分析過,煽動罪源於18世紀以前管治者高高在上、不容批評的觀念,但19世紀後出現民主制度,視政府為人民公僕,批判討論和思想言論自由成為生活一部份。辯方認為今時今日煽動罪不再有正當目的,未能通過終院定下的「相稱性」合憲測試。
法官再提質疑,指終院的相稱性測試案例源於民事案件,而民事法和刑事法有許多不同,問辯方何處提及適用於刑事案,會否有分別。辯方指出該案例適用於所有法例。
官指合法制訂的法律必屬正當
法官又認為,任何合法政府制訂的法例,不管辯方是否喜歡認同,程序上都必定是正當合法地產生。辯方直言不同意,重點是法例追求的目的已不合時宜,不在於立法程序是否正當。法官仍懷疑,若法例程序上正當訂立,為何後來出現不同看法,便會變成不合法。辯方重申終院案例已經確立,可挑戰任何法例有沒有正當目的。
法官續指,辯方引用不少加拿大案例,但不能忽略1949年後二戰剛結束,歐洲和中國等地陷於混亂環境。辯方指近年紐西蘭、英國已廢除煽動罪,而加拿大亦有修改。法官再問該些地區有否同時添加新罪行,「呢度減咗,嗰度加返,條數一樣咋喎」;辯方指沒有增加不涉及暴力的新煽動罪行。
辯方續指,控方認為煽動罪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說出」涉案說話,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此解讀是過度限制言論自由。
另一方面,辯方指煽動罪的條例提及針對「女皇陛下」的言行,依照回歸後法例的適應解讀列表,「女皇陛下」應解讀為中央同香港政府,列表中不包括「中國共產黨」,所以被告罵共產黨未必犯法。
旁聽者呼叫 法官指示控方拿出攝錄機對住公眾席備用
早前審訊期間,法官多番警告旁聽市民不得在庭內喧嘩,今開庭時再度提醒。惟當法官休庭離庭時,仍有人向快必呼喊。再開庭後,法官叫控方拿出攝錄機對住公眾席,但暫時不用開機,再有騷擾行為才錄下搜證,謂:「法官唔想咁做,但講咗十幾次,有啲人嘅自律精神十分薄弱,所以呢就要咁做。」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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