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被政府撤銷工會登記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伍巧怡被控不屬《國安法》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她早前向高院申請保釋……

早前被政府撤銷工會登記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理事因出版《羊村十二勇士》等三本兒童繪本,被控不屬《國安法》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惟其中三名被告提堂時,法官羅德泉認為案件涉危害國安,以《國安法》準則考慮並拒批被告保釋。工會秘書伍巧怡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同被拒絕。終審今(14日)頒下判詞,指若將《國安法》與《基本法》23條一併解讀,本案的煽動罪行亦屬「危及國家安全罪行」,因此裁定《國安法》保釋門檻適用於本案。

申請人伍巧怡(28歲)一方早前爭議,在黎智英案中沒爭論《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是否連被控違反非《國安法》罪行的被告也適用,並希望終院就此釐清。

伍巧怡(資料圖片)

黎智英案已裁定危害國安活動函蓋非國安法

終審法院的判詞指出,《國安法》制定的原意是與本地現行法例相輔相成,保障國家安全。而在黎智英案中,法庭已裁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同時包括由《國安法》衍生的罪行,及香港《基本法》下的罪行。因此,申請方沒有合理的辯論基礎認為《國安法》嚴謹的保釋條件不適用於非《國安法》罪行。

至於申請人被指控的罪行,是否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在黎智英案中,法庭將《刑事罪行條例》下「叛國罪、煽動仇恨或不滿」,認定為香港特區法律下「危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因此當《國安法》要詮釋《刑事罪行條例》下「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時,該罪行無可避免是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判詞另指,《國安法》第七條列明特區應自行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而相關的《基本法》23條中,亦要求特區頒布禁止任何煽動行為的法律。因此在兩法相輔相成之下,清楚列明所禁止的煽動行為,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亦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理事因《羊村十二勇士》等三本兒童繪本,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

伍巧怡連同工會主席黎雯齡(26歲)、副主席楊逸意(27歲)、司庫陳源森(25歲)及委員方梓皓(26歲)被控去年6月4日至今年7月22日間,串謀工會副主席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引起對特區政府及香港司法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FAMC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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