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強調,若果被告有意挪用兩副涉案麻雀,不可能將行為「公諸於世」,即向在場同袍表示「返去有麻雀打」。而當日在賭檔現場,被……

警長涉嫌冚賭期間取去兩副全新麻將,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今(14日)在粉嶺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強調,若被告有意挪用兩副涉案麻將,不可能將行為「公諸於世」,向在場同袍表示「返去有麻雀打」;而當日在賭檔現場,被告至少有兩次機會「靜雞雞」與賭檔負責人對話,若他有心盜取麻將,「靜雞雞做咗啦」。

暫委裁判官陳曉明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20日裁決,其間被告繼續保釋。

只是處理程序失誤 不構成犯罪

被告黃文浩(34歲)案發時隸屬大埔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他被控去年8月4日執行公職期間,有意圖及不合法地作出失當行為,即在粉嶺和隆街22號地下後舖進行調查時,接受或挪用兩副新麻將,並且隱瞞或未有向王裕昌、馮達仁、 江偉峰、警區指揮官、總警司或特區政府申報。

辯方今結案陳詞指,當日被告在沒有知會同袍的情況下,從現場取走兩副涉案麻將,只是處理程序失誤,並非觸犯控罪所指稱的罪行。

督察認為涉案麻將不屬證物實屬匪夷所思

對於當日帶隊的督察馮達仁在現場發現兩副全新麻將後,認為與非法賭場無關,故沒指示下屬檢取,辯方質疑,根據麻雀出現的位置及狀況,即使不是警察,正常人都會以為該兩副麻將與非法賭場有關,馮卻認為不是證物及不需檢取,判斷是匪夷所思。辯方稱,由於督察認為涉案麻將並非證物,因為控方指控被告處理證物不當也不成立。

惟陳官質疑,不論該兩副麻將是否與案有關,被告均不應擅自取走。辯方回應指,被告只是「基於個人理解」而取走麻將,並無犯案意圖。

辯方又質疑,警員張耀永(譯音)供稱當日被告查案期間,曾兩度帶走賭檔負責人,並耳語一番,惟張沒在警員記事冊中紀錄上述過程,法庭無法得悉雙方交談內容,「冇 full picture係斷章取義」。

若有意挪用 不可能公開講「返去有麻雀打」

辯方強調,若被告有意挪用兩副涉案麻將,不可能將行為「公諸於世」,向在場同袍表示「返去有麻雀打」;而在賭檔現場,被告更至少有兩次機會「靜雞雞」與賭檔負責人對話,若他有心盜取麻將,「靜雞雞做咗啦」。

辯方又指,當日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王裕昌看到被告抱走兩副涉案麻將後,未幾便在警車上看該兩副麻將。當時警員大可直接向被告查詢,但他在庭上一時稱不記得去問,一時又稱找不到被告,反映其供詞有疑點,不可採納。

同袍指被告曾與賭檔負責人單眼及耳語

控方案情指,當日被告與同袍去到涉案單位進行反賭博行動,督察馮達仁發現兩副全新麻將,但認為與案無關,故沒指示下屬檢取。其間被告處理該兩副新麻將時,向在場警員表示「返去有麻雀打」,並將其帶到警車上。

負責處理證物警員向督察匯報事件,被告受查時承認沒指示同袍檢取該新麻將,亦沒向上司匯報,屬個人疏忽。

審訊時,警員張耀永(譯音)供稱,被告在現場處理該兩副新麻將時,曾向賭檔負責人「單眼」並稱:「一百蚊我同你買咗佢!」對方則回應指:「阿sir你攞去啦!」

案件編號:FLCC3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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