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門河隧道噴「抗疫不忘抗爭」字句及拒捕 39歲物管經理判囚4周
39歲物管經理去年3月在沙田城門河的行人隧道,涉與3名男子張貼文宣及噴寫「抗疫不忘抗爭」字句,遭路過休班警截查拘捕。物管經理早前被裁定刑事損壞及拒捕兩罪罪成,今(1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囚4周。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本案在凌晨發生,不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集結,惟被告曾腳踢休班警3下,案情有一定嚴重性,須處以即時監禁。
辯方:被告專業生涯畫上句號
被告陸昶昇被控於去年3月31日,在大涌橋路行人隧道內與三名不知名人士損壞隧道,以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13455。
被告碩士畢業,案發時在一間知名物業管理公司任職物管經理。辯方大律師郭憬憲今求情指,被告在罪成後遭公司解僱,而其工作須獲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牌,若被判囚,很大機會除牌,令其專業生涯畫上句號。辯方因此希望法庭重新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即使必須判監,亦以不多於6周為量刑起點,並考慮被告背景良好、父親患癌等因素酌情減刑。
拒判緩刑社服令 酌情減刑一周
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出,本案在凌晨時份發生,不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也不會煽動或激起群眾情緒,惟被告在被追截時踢了休班警3下,案情有一定嚴重性。彭官指出,本案涉及《警隊條例》下的拒捕罪,原則上可判緩刑,惟法庭早前已表明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亦沒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就拒捕罪,彭官以監禁5周為量刑起點,被告上次犯法已是16年前,尚算有良好品格,酌情扣減一周。就刑事損壞罪,被告聯同3人犯案,以監禁2周為量刑起點,因願意向政府賠償2,800元,額外扣減一周。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休班警手肘膝頭受傷
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休班警13455在沙田城門河近沙燕橋的一條行人隧道,發現被告及3名男子在張貼文宣海報,並用噴漆噴上「抗疫不忘抗爭」字句。休班警觀察期間,有人突然大叫「走呀」,被告等人隨即逃跑,並將一個膠樽掟入城門河。休班警上前追截,在15米外將被告制服在地,惟被告掙扎,踢了休班警腹部3下。休班警最後在巡邏警員協助下拘捕被告。醫療報告顯示,休班警的右手肘及膝頭等部位受傷。
【案件編號:STCC312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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