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非法集結罪成囚三月 官指規摸小但正值反修例運動高峰期
一對情侶被指前年11月在天水圍參與非法集結,他們受審後罪成,案件今(15日)在屯門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涉及的集結規模小,不足10人,案中亦沒財物損失或人命傷亡,兩被告與警方之間也沒對峙或發生肢體衝突,冀法庭輕判。裁判官施祖堯指,涉案非法集結的參與人數少,沒證據證明兩被告具領導角色,但當時正值反修例運動高峰,兩人涉用雜物堵路,對公眾造成不便及風險,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最終判兩人監禁3個月。
同為 27 歲的被告劉勇(侍應)及譚芷澄(文員),被控於前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輕鐵翠湖站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集結不足十人 被告與警沒對峙
辯方今為兩名被告呈上多封求情信,指男被告自小品格良好、正直可靠,與家人關係良好,而且積極參與社會服務,曾是民安隊隊員。至於女被告則自小品學兼優,在DSE考獲6科合共33分的佳績,大學畢業後有穩定工作,是家庭經濟支柱。
辯方強調,涉案非法集結規模小,僅不足10人,亦沒證據證明兩名被告具領導角色,案中亦沒財物損失或人命傷亡。此外,兩被告與警方之間沒對峙或發生肢體衝突,案情相對輕微。
辯方又表示,兩被告已反省並有悔意,明白暴力不可解決社會問題,不應再以違法手段表達意見,希望服刑後可繼續貢獻社會。辯方稱明白無可避免會判監,但冀法庭可判處較短刑期。
官:兩被告蒙面增暴力風險
施官判決指,兩被告均背景良好,當日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少,沒證據證明兩人具領導角色。惟案發時是反修例運動高峰時期,當日有人發動「大三罷」,兩被告與其他人涉用雜物堵路,對公眾造成不便及風險;再加上兩人當時蒙面,更增加引發暴力的風險。
施官表明案情嚴重,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最終判兩名被告各監禁3個月。
辯方指被告非自願下招認堵路
早前審訊時,辯方爭議男被告招認的自願性,稱警員亦沒在現場拘捕及警誡他;他被帶返警署後,因被警員威嚇,加上急於與女友見面,才在招認供詞上簽署。惟施官不接納說法,認為男被告作為成年人,不可能因急於見女友而輕視補錄供詞。
因此,施官接納警員所指,男被告在警誡下自願招認參與堵路,並沒受到威嚇。
其後施官裁決指,雖然警員只是推測兩名被告是堵路黑衣人的同夥,亦不能確認他們被截停前做了什麼,但男被告招認曾參與堵路,加上兩人的裝束、背囊內物品及逃跑路線等環境證據,足以證明他們曾在現場與其他黑衣人共同犯案,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TMCC9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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