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買雷射筆案】控方欲呈被告與學生會成員通話次數及身份 推論重置電話以删走眾人角色 官質疑不屬案情
時任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在深水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捕,他否認藏武、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今(15日)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結案陳詞。控方今欲呈遞方仲賢與浸大學生會成員等人的通話次數及背景,推論他們一同購買雷射筆,方仲賢因此重置電話,刪去他們在案中的角色。游官認為現時並無有關通話內容的證據,聯絡人身份亦從來不屬案情的一部分,他舉例質疑:「被告同殺人犯通訊,所以佢有意圖犯謀殺?」控方堅稱有關連,但亦不再堅持呈交背景資料,只記錄通話次數。
審訊早前已花兩天處理控方證據的爭議,法官游德康拒批控方呈遞無綫新聞片、浸大學生會及方仲賢的Facebook帖文等,只批准將方仲賢在事後記者會的片段呈堂。控方今再提出呈交其他證據。
官:被告同殺人犯通訊就有意圖謀殺?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欲呈上方仲賢在前年5月至案發當日的通話記錄,及其中4名聯絡人的身份背景,包括浸大學生會成員、前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成員邵嵐等。法官游德康隨即舉例質疑:「被告同殺人犯通訊,所以佢有意圖犯謀殺?」控方澄清不是以此證明方管有雷射筆作攻擊性武器,而是推論他在案發時與該些有身份的人並非偶意連續通訊,繼而引伸他重置手機,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游官再次打斷,追問:「但又如何呢?幹事好,外務副主席好,對法庭有咩幫助呢?有咩關係?」游官嘗試釐清控方想法庭「行到幾遠」,問是否要推論因聯絡人是大學生,他們就必定一起買雷射筆,而方仲賢在被捕後擔心遭發現打算如何使用雷射筆,所以重置手機,刪走他們在案中的角色。控方同意「終點係咁」,並認為被告即使只是「唔想(調查)煩到至親」,單是刪除資料已構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游官聽取陳詞時一直托頭思考,質疑控方並無有關通話內容的證據,問:「因為佢哋身份,所以串謀啲嘢?」控方堅稱有關連,但不再堅持呈交背景資料,只希望記錄通話次數。
辯方質疑推論毫無事實基礎
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回應指,控方要求法庭推論方仲賢的意圖,以及聯絡人與本案有關連,惟現時並不知道被刪除資料是甚麼,控方的推論毫無事實基礎。辯方又批評,控方的說法是每個被捕人只要重置手機、刪走通話紀錄,該人即犯妨礙司法公正,但法律原則並非如此,而是要指明被告行為對某一罪行的影響,才能舉證干犯妨礙司法公正。
游官聽畢陳詞後,認為通話記錄的聯絡人身份從來不屬案情一部分,與案無關。控辯雙方最終將方仲賢與4名聯絡人在前年5月至案發當日的通話次數,納入同意案情。
此外,游官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方仲賢選擇不作供。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結案陳詞。
方仲賢否認3項控罪,其中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指他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藏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第二項為拒捕罪,指方在桂林街135號地下7-11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52338。第三項為妨礙司法公正罪,指方被偵緝警員8702檢取手提電話作證物時,把該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案件編號:DCCC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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