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噴字貼海報三學生全脫罪 官首聞警公開表明與同袍討論案情「匯聚記憶」 指或有警捏造證供
三名學生被指前年在火炭行人隧道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三人否認刑事毀壞罪受審,其中一人早前被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今(16日)裁定餘下兩人脫罪,兼獲訟費。彭官指,兩名警員的證供均不可靠,當日各自僅花了5至6秒觀察隧道內的一男一女,並認定兩人就是兩被告,其中女警庭上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多處不符,她更在庭上「開誠布公」認撰寫書面供詞時,曾與同袍討論以「匯聚記憶」,法官認為她供稱的被告行為「好可能係穿鑿附會得嚟」。
警方接報後半小時才到場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裁決。三名被告依次為朱晋輝(22歲)、陳耀熙(21歲)及黃皓琳(22歲),他們被控前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損壞屬於路政署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
控方案情指,當日有市民報案指發現涉案隧道內有7人噴漆及貼海報。警方於半小時後到場,發現隧道內有6人,遂展開拘捕行動。現場人士立即丟棄工具逃跑,警方最終截獲5人,包括3名被告。當中首被告在隧道對面的城門河被截獲,次被告及女被告則在隧道口被截獲。
斥檢控基礎不清晰 警花5至6秒觀察便認定身份
彭官裁決時直指,控方的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警員證人供稱現場有6人,控方卻沒在控罪詳情提及各被告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犯案。此外,報案半小時後警方才到場,現場情況絕對可能已改變,控方卻將各被告與報案人提及的塗鴉人士聯繫起來,說法欠缺足夠證據,報案人亦無作任何辨認。
兩名警員證人供稱接報到場後,各自花了5至6秒觀察隧道內的一男一女,並指稱該兩人便是次被告及女被告。根據觀察,當時次被告向牆上噴膠水,女被告則用手在牆上「上下移動似喺度掃啲嘢」。
庭上稱「6人」 供詞寫「約6人」 再改口「不排除多於6人」
彭官首先指出,觀察女被告的女警張晴霖的證供有很多不肯定之處,例如她原本在庭上堅稱現場有6人,當發現書面供詞寫「約6人」後,立即改口稱「不排除多於6人」。
此外,女警供稱女被告腳旁有白膠漿、逃走時丟棄物件,但其書面供詞卻沒相關紀錄。最後,女警指女被告案發時「應該冇戴帽」,惟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卻指出她有戴帽。對於被告與隧道內女子是否同一人,彭官指女警當日僅花了5秒觀察可疑女子,絕對不理想。
女警供稱,她當日在隧道口觀察,同意辯方所指該位置有盲點。雖然她一直否認對可疑女子的觀察不足,但又表示當時環境混亂,並在庭上「開誠布公」上坦言撰寫書面供詞時,曾與同袍討論案情以「匯聚記憶」。
彭官認為,對於女警有否將同袍說法當作自己見聞,法庭無從稽考,但這正好反映其記憶不清。
官:女警證供很可能是「穿鑿附會得嚟」
彭官更直言,這是首次有警員在庭上表示需要討論以「匯聚記憶」,反映其證供不可靠,而她所供稱的女被告在隧道內行為,則「好可能係穿鑿附會得來嘅」。
至於拘捕次被告的男警25437徐偉雄則供稱,當日擔心現場證據流失,故獨自押解次被告回隧道現場指出犯案工具,然後他帶被告去城門河邊休息,再偕同袍將被告押上警車。
惟彭官質疑,既然現場有其他警員可看守證物,男警則無需擔心證據流失;若果他真的如此重視證據,當發現次被告背囊內有白膠漿後,便不會不通知上級,自行決定不檢取;若果他擔心「走犯」,更不會獨自將次被告押解回隧道。
官:不排除男警捏造證供以迴避辯方呈堂片段
彭官指出,辯方呈堂片段顯示,男警曾獨自帶次被告返回隧道現場,不排除男警為了迴避片段內容,而捏造上述部分證供;男警甚至在辯方未播片之前,一度防衛性地表示「唔想睇(片)」。彭官亦指出,男警的證供可能被女警「匯聚記憶」的行為影響。
因此,彭官裁定兩名警員的證供均不可靠,並有所保留,辯方不能成功舉證兩被告觸犯刑事毁壞罪。
控方要求法庭改控罪做法非常不公
彭官續指出,隧道現場檢獲的噴漆成分與牆上塗鴉不同,但控方沒正面回應這點,僅要求法庭將兩被告與現場證物聯繫起來,並援引《裁判官條例》將控罪修訂為「企圖刑毁罪」。
惟彭官直指,修改控罪的做法不公,並一再突顯控方證據薄弱、檢控基礎舉棋不定,況且警員從沒供稱兩被告曾經噴漆或嘗試噴漆。最終裁定兩名被告均罪脫。旁聽席市民聞言全場鼓掌,被法庭保安喝止。
警員「邊條隧道都未搞清楚」
至於首被告,彭官早前已裁定其控罪表證不成立,今在庭上交代理據。彭官指出,控方無法證明首被告招認「我冇噴油喺牆到,淨係貼啲紙」時,是出於自願,及拘捕他的警員25082劉浩然(譯音)曾作出警誡。
彭官又指,即使警員曾作出警誡,有關內容亦未必準確,因為警員記錄的警誡內容並沒提及首被告是「聯同其他人」犯案,但警方明知現場有6人。
此外,另一名警員在警署為首被告補錄口供時,更「連(案發)邊條隧道都未搞清楚」,不但向首被告展示錯誤的隧道照片,更誤將本案女被告說成男性。
綜合以上原因,彭官決定剔除首被告的招認。觀乎餘下證據,顯示首被告並非在隧道現場被捕,雖然他的背包在隧道內尋獲,但內裏沒任何犯案工具或文宣,極其量證明他去過現場,並不足以入罪,故裁定其表面證供不成立。
准兩被告取訟費 但首被告曾招認屬自招嫌疑
三名被告均向控方申請訟費。彭官指,雖然首被告面對的控罪表證不成立,但他的確曾向警員招認犯案,行為屬自招嫌疑,故拒批訟費。
至於其餘兩名被告,彭官認為指證兩人的警員證供均不可靠,而且控方的舉證基礎舉棋不定,隧道牆上的塗鴉及證物的油漆成分也不吻合,故批出訟費。
案件編號:STCC2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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