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忘721」17歲女生被搜獲雷射筆說「手足俾我嘅」 官指警沒施警誡合情合理判藏武器罪成
網民於去年3月在多個港鐵站發起「毋忘721」靜坐集會,警方當晚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截查一名17歲女學生,並搜出其背囊內有雷射筆,事後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控方審訊期間稱,女生受查時一度謂雷射筆是「手足俾我嘅」,遭辯方質疑女警沒有施行警誡,有關說法並非在自願下說出,惟裁判官劉綺雲今(17日)裁決指,女警起初不確定背囊內的管狀物是甚麼,亦不確定現場有沒有人犯法,案發時她的做法合情合理,作供亦誠實可靠,裁定女生罪成,並將她收押至明年1月5日,等候報告後再作求情及判刑。
女生受查期間按著背囊
控罪指17歲趙姓女生於去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女警21086在審訊期間出庭作供,稱當晚女生被截查期間按著背囊,防止她看見內裡物品,她因此懷疑女生藏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查看背囊,跟著搜出一支管狀物品,即涉案雷射筆,以及長者八達通、消毒藥水、黑色帽、黑色面罩等物品。女生在女警查問下稱,管狀物是「今日手足俾我嘅」,其後沒再回答女警其他問題。其後女警認為難估計其他在場人士的行動,故將女生帶回警署後再處理。
辯方:被告未成年 女警查問前沒警誡
官:有成年人在場施警誡是「最理想」但非必須
審訊期間,辯方質疑女生並非在自願下稱雷射筆是「今日手足俾我嘅」,以女警明知女生未成年,卻沒有在查問前施行警誡等為由,要求法庭剔除相關招認。
劉官就特別事項裁決指,女警作供誠實可靠,盤問下沒動搖。劉官指,女警查問女生初期,未知道管狀物件是甚麼,一度問女生:「呢支咩嚟嘅?」其後女警才懷疑管狀物件是雷射筆,並叫同袍拍攝情況。劉官認為女警起初不肯定現場是否有人犯法,故此未有向女生施行警誡,做法合情合理。
女警接受辯方盤問時亦解釋,合適成年人在場下向16歲至18歲人士施行警誡的做法,確實較為理想,但案發時有人在截查後方叫囂,情況不容許這樣做,又稱指引沒有列明查問16歲至18歲人士時需要這樣做。劉官裁決指,根據女警證供的上文下理,警員在合適成年人在場下向16歲至18歲人士施行警誡是「最理想」做法,但並非「必須」的做法,認為女警沒有對女生不公平。
劉官裁定,女生在自願情況下作出口頭招認,不用行使酌情權剔除相關內容。女生審訊期間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
片段顯示女生髮色與女警版本不同不出奇
辯方在一般事項質疑女警所截查的人是否就是女生,例如質疑女警所稱的女生髮色與片段所見不符。劉官裁決則指,現場天花板呈啡黃色,照明設備的光線則顯示相對黃的顏色,與廣告燈箱的光線不同,故此女警出庭供稱,女生片中所見的髮色比她所見較淺;加上控方片段質素或受到播放器材等因素影響,故女警所稱的女生髮色與片段顯示不同,實不足為奇。
辯方指雷射筆是常見文具 官:欠證據支持
劉官亦指,涉案雷射筆和黑色帽、消毒藥水等一同放在背囊內最大的一格,可見女生知悉雷射筆的存在,並有意圖管有它,又認為辯方所言雷射筆是常見文具一說欠缺證據支持。
最終劉官裁定,女生案發時從扶手電梯行往沒有警員的方向,以避開警員,法庭亦作出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指女生當晚參與示威,她清楚知道背囊內的雷射筆等物品和示威者裝束脗合,而女生有意圖管有雷射筆作傷人之用。至於女生稱雷射筆是「手足俾我嘅」,以及按著背囊等行為,劉官認為相關部份加強了控方案情。
劉官問辯方,對為女生索取教導所報告有何意見。辯方指教導所適合處理需要作長期跟進以及有紀律問題的年輕被告,就本案女生而言未必適合。女生現還柙至明年1月5日判刑,期間等候更生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ESCC21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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