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西灣河非法集結脫罪 官:呼叫「有狗啊!走啊」不是鼓勵集結 同案一人罪成還柙
前年11月13日多區爆發「三罷」示威,兩名青年被指當晚在西灣河參與非法集結及蒙面。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王證諭今(20日)判兩被告一脫罪、一罪成。王官認為,脫罪被告曾在現場大叫「有狗啊!走啊」,是叫示威者離開,不可能是鼓勵他們繼續參與集結,他亦不一定是與示威者一伙。罪成被告還柙至下月4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依次為18歲梁姓青年及劉志健 (25歲,侍應)。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分別以口罩及防毒面具蒙面。梁獲判脫罪,劉則被裁定兩罪罪成。
警員估算距離偏差屬合理
裁判官王證瑜首先指出,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拘捕首被告的警員梁劍凱(音譯)早前作供表示,他見到首被告叫囂時,正與他相距5米,其後又改稱2.5米、5米內,而書面供詞則指相距10米,遭辯方質疑他的證供前後不一致。惟王官認為,當時二人正在跑動,距離持續改變。加上當時情況千鈞一髮,他的估算出現偏差亦合理,因此接納他的供詞。
王官裁定,事發時首被告站在馬路中心,大叫:「有狗啊!走啊!」;次被告則帶着防毒面具、用Tee恤包裹著面部,戴著泳鏡、手套,手拿一塊磚頭舉至胸口位置,並站在馬路中心的電車路軌上。本案的重點是二人是否正在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早前在結案陳詞時指出,事發時首被告站在馬路上,可推論他曾參與堵路及與警對峙。他大叫「有狗啊!走啊」,則是以把風者角色參與非法集結。惟王官不同意控方的說法。
被告站在馬路不一定是堵路
王官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警方到場前,首被告在馬路上逗留了多久,做過些甚麼。而且當日警方沒有封路,馬路如常有途人過路,故首被告站在馬路上,不一定是曾參與堵路或與警對峙。
另外,當時他大叫「有狗啊!走啊!」,是叫示威者離開,不可能是鼓勵他們繼續參與集結。而且,當日他所攜帶的物品不一定與示威有關,故首被告不一定是與示威者一伙,因而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罪成被告身穿典型示威者裝束
至於次被告,王官形容他的裝束是典型的示威者裝扮,而且當時馬路上佈滿磚頭,有示威者向警察叫囂及照雷射光,即使警方後來發射了橡膠子彈,示威者仍不願散去,可見當時現場必然發生非法集結,而無可抗拒的推論是次被告參與其中,故裁定他兩罪罪成。
次被告向法庭呈上三封求情信,撰寫人包括他本人、他的母親及僱主。次被告透露,事發時受社會事件及激進氣氛影響,情緒受困,案發後亦因官司承受巨大壓力。他目前唯一心願,就是案件了結後孝順父母,回饋社會。被告自言自小奉公守法,他的母親及僱主都形容他正直善良,見義勇為,熱心助人,工作態度良好,受人愛戴,是母親的精神支柱。
案件編號:ESCC2374/2020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