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初選案】律師否認提堂當晚阻差 警長指被告進法院時拒出示證件 難憑裝扮舉止判斷身份
47人初選案今年3月提堂時,警方在西九龍法院外設封鎖區。一名辯方律師被控當晚阻差辦公,今(20日)在西九龍法院受審。警長供稱當時被告自稱是律師,並指警方無權封鎖法院及查證件。辯方質疑,根據被告的裝扮舉止,沒理由懷疑他說謊。警長稱不可單憑衣著外表判斷,「如果個個著住恤衫西褲、攞住疊文件就話係律師,咁警察好難做嘢」。惟警長同意,上級沒下令不准市民留在封鎖區,警方也沒向被告表明,若不能出示證件便須離開。
開審前控方不提證供吿兩罪
被告丘律邦(34 歲)原本被控三罪,其中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未能出示身份證兩罪,控方今表示不提證供起訴,控罪獲撤銷。被告否認餘下的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案發時被告是數名初選案被告的代表律師。
警長2404黃偉傑供稱,當晚6時警方將西九龍法院外圍通州街行人路位置列為封鎖區,用橙帶包圍及放置雪糕筒,只供持相關證明的人士進入,例如記者、法律代表及旁聽市民。
約晚上9時半,黃看見被告進入封鎖區,遂上前叫停他,被告聞言停下。黃表示「呢度係警察封鎖區」,問被告想去哪裡,但被告沒理會,繼續朝法院急步前進。
警方稱所有進入法院人士均須獲警方批准
黃遂再次上前截停被告,表明該處是警察封鎖區,只有「法庭相關人士」可以進入。被告自言是律師,需要到法庭工作。黃要求被告出示律師證及身份證,但被告拒絕,稱警方無權封鎖法院或要求出示任何身分證明文件。
黃又要求被告別妨礙警方工作,但被告沒理會,再度向前行,黃遂第三次上前截停。黃稱只要被告出示律師證便會放行,但被告重申警方無權要求他出示證件。警員10640向被告解釋這是警方封鎖區,所有進入法院人士均須警方批准。
被告兩度報警稱被阻入法院 將向法庭投訴
惟被告重申,警方無權封鎖法院或要求出示任何身分證明文件,而他是被告的代表律師,將會向法官投訴警方拒絕他進入法庭。被告又報警,稱「俾幾個警察阻止我進入法院」,要求派遣一名督察到場處理。
在場的督察陳嘉匡聞言即表明身分並出示委任證,但被告表示需要一名軍裝督察,並繼續行向法院,警員10640追上前理論,這是被告第4度被截停。
與此同時,另外兩名警長也到場協助,但被告重申不會出示任何證件,要求警方拘捕他,並再次報警。未幾,深水埗刑事總督察張樂泉到場接手處理。
警方沒即時回應無權封鎖法院之說
黃接受盤問時同意,案發時法院外除少數記者外,閒雜人等寥寥可數,而案發時被告手持大疊文件、裝扮斯文,並表明自己是初選案的代表律師。
辯方質疑,根據被告的裝扮及口吻,當他表示自己是初選案律師時,黃沒任何合理理由懷疑他說謊或蓄意誤導警方。惟黃不同意,稱不可單憑被告的衣著外表判斷,強調「我嘅目的就係要澄清佢係咪一個律師」。
辯方要求黃交代他懷疑被告不是律師的理由,黃沒正面回應,僅稱:「如果個個著住恤衫西褲、攞住疊文件就話係律師,咁警察好難做嘢。」
黃稱無法判斷被告有否說謊,但若果他真的是一名律師,理應可出示律師證。惟黃同意,當被告質疑警方無權封鎖法院及要求出示證件時,他與同袍並沒回應。
被告報警並留下手機號碼 警長同意有理由相信他是律師
辯方指被告曾兩度報警,並向接線生透露其手機號碼,此時應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真的是一名律師。黃同意;他表示不肯定被告有否說出其姓名及律師編號,但其後改稱曾聽到被告說出姓名。
辯方指出,黃的上級從沒下令不准市民在封鎖區逗留,案發時警方從沒向被告表示,若不能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便須離開封鎖區。黃全部同意。
辯方:阻止律師上庭或藐視法庭
辯方又指,法院保安員也有權批准或拒絕訪客進入法院,並且可能可以確認被告的身份,但警方從沒向法院保安員確認是否容許被告進入,被告亦因被阻撓在外,無法親自向保安員確認。黃全部同意。
審訊期間,辯方大狀指根據民事案例,阻撓律師出席法庭聆訊或招致藐視法庭罪,故控方可能需要提醒警員證人有權拒絕回答可能自招嫌疑的問題。惟控方表示,現階段看不到有此需要。
案件編號:WKCC2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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