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鄭念慈指,不同傳媒片段均顯示被告曾極力反抗,其間手肘向後方「批肘」。雖然片段看不到他有否撞到警長,但兩人糾纏期間軀……

今年2月賢學思政在旺角擺街站呼籲杯葛「安心出行」,警方以防疫為由設封鎖線,一名路過青年疑說了一句「你哋玩哂啦」,隨即遭一名警長勒令調查,衝上前拉扯制服他,糾纏間警長報稱胸口被「批肘」。青年早前受審,今(21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指,不同傳媒片段均顯示被告曾極力反抗,向後方「批肘」,雖然片段看不到他有否撞到警長,但兩人軀體有一段距離,足以讓被告「批肘」,故信警長證供肯定被告「批中」他;由於沒證據顯示被告掙扎及「批肘」屬自衛或意外,裁定他罪成,還柙至明年1月10日判刑。

報稱受襲的警長林少安

被告鄧浩然(29歲)被控今年2月28日在旺角豉油街與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7990林少安。

警長電光火石間沒宣布拘捕 屬情理之中正當執法

鄭官裁決指,現場片段顯示當一把男聲說「你哋玩晒」時,被告的口罩有「相應郁動」,故接納警長所指,該句說話出自被告。

對於辯方指警長衝上去截停被告前,從沒宣布拘捕或要求他停下,故他當時並非正當執行職務。鄭官不同意,指警長起初指示被告進入橙帶圍封的限制區內,明顯是為了調查他。被告卻轉身逃跑,令警長要在電光火石之間追截他,沒時間宣布拘捕及要求他停下,也是情理之中,故裁定警長是正當執行職務。

片段看不到被告有否「批中」警長 

鄭官續指,當警長用雙手環抱被告時,被告仍極力反抗、左搖右擺,其間手肘撞到警長胸口,致兩人雙雙倒地。對於辯方指,警長身上沒可見的傷勢,反映被告「批肘」力度不大。鄭官認為,「批肘」只是一次性動作,力度大也未必會造成明顯傷勢,故不能以此否定被告曾「批肘」。

審訊時庭上播放傳媒片段,鄭官指不同片段均顯示被告極力反抗,其間手肘向後方「批肘」。雖然片段看不到被告有否撞到警長,但現場情況吻合警長所指,糾纏期間兩人軀體有一段距離,足夠讓被告「批肘」。因此,鄭官接納警長供詞,肯定他遭被告「批中」。

警長林少安供稱當日指向被告,要求他入封鎖線接受調查。(網媒《全民記者》影片擷圖)

警長有否兩度將被告頭部按地 與本案無關

鄭官認為,沒證據顯示被告掙扎及「批肘」是基於自衛,其目的明顯是為了脫離警長控制,故不屬意外。雖然被告於2018年被診斷患過度活躍症,但沒證供顯示本案與其病況有關。

鄭官又指,警長制服被告期間沒表現過激,只使用了一定程度、有需要的武力。即使警長曾兩度將被告頭部按在地上,亦是發生在襲警事件後,不影響本案控罪。因此,鄭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被告僅路過「多口」 沒主動襲警或對罵 

辯方呈遞多封分別由神父甘浩望、被告教友撰寫的求情指,指被告於2014年加入教會後,經常參與義工活動。信件透露被告父母早已再婚,令他自小缺乏家庭關愛與照顧,如同「人球」般寄居在不同親戚家中。而他患有過度活躍症,影響判斷及說話能力。

辯方強調,本案案情相對輕微,被告並沒叫囂或與警員對罵,他只是路過現場時,看到警方與一名女子激烈爭論,才「多口」說了一句話,事先沒預謀,亦沒進一步挑釁警長。此外,被告只是推開警長及後退,沒有衝前施襲,且只有一次「批肘」,非連續性動作。

被告鄧浩然(中) (資料圖片)

官質疑被告曾因暴動罪入獄 或屬有暴力前科

辯方指案中警長沒表面傷勢,而被告則有受傷,已得到深刻的教訓。雖然他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希望法庭可先為他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判刑。

惟鄭官質疑,被告於2018年干犯暴動罪,2019年初獲釋,僅一年多便干犯本案;而暴動屬嚴重控罪,必然「包括啲暴力」,對辯方稱兩案案性質不同的說法「有啲保留」。

辯方回應指,不清楚該案的案情如何,但即使有人在暴動中使用暴力,也不等於被告有參與。

官表明打算判監拒批保釋 被告獄中度冬至

鄭官最終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表明打算判監,下令將被告還柙候判。

警長林少安早前供稱,當日有一名女子在警方封鎖線外用手機拍攝,並與警員理論。其間在女子後方駐足觀看,約數秒後有傳出一把男聲說:「你哋玩哂啦。」林隨即指著被告稱「你入嚟(封鎖線)」,並要求隊員攝下。惟被告轉身逃跑,林遂衝前截停他,糾纏期間兩人雙雙倒地。林供稱:「已經有名女子質疑我哋警方嘅工作,呢名男子再用說話干預緊我哋,我哋要避免佢鼓動到在場市民,令場面失控」。

案件編號:WKCC2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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