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太古站】兩學生認非法集結及管有雷射筆 分別判入更生中心及監禁半年
前年8月11日,全港多區有人「快閃」堵路,一男一女學生在港鐵太古站外被捕。二人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雷射筆,今(21日)在東區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男學生擬應考文憑試,而監獄的時間表比更生中心較有彈性,是更合適的自修環境,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惟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認為兩種刑罰截然不同,考慮男學生需藉紀律訓練加強守法意識,決定按懲教報告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並希望他學習在有規律的時間表中,完成各自訂計劃。至於同案的女學生,報告顯示其心理質素不適合更生中心,嚴官考慮案情嚴重,判處半年監禁。
本案共有10名被告,其中18歲男學生陳家俊和20歲女學生陳悅,早前承認前年8月11日,在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攜有一支雷射筆。
監獄更適合自修 男學生望判短期監禁
辯方求情指,男被告另因其他案件正在更生中心服刑,報告顯示他已有深切悔意,對於早前未能陪伴家人度過難關而非常傷心。辯方又指,男被告打算應考文憑試,惟更生中心的時間表彈性低,反而監獄相對容易協助備試,例如晚上熄燈時間的安排,因此希望法庭考慮短期監禁,讓男被告在較合適環境自修。
此外,辯方為女被告求情時提到,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她本身容易焦慮,較難適應新環境,不適合判入更生中心。惟辯方重申,女被告會見專家時合作有禮,還柙期間遵守規則,未必真的出現適應困難,望法庭判她入更生中心,即使必須判監,亦以不多於半年為量刑起點。
官指男學生需要強度訓練及指導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重申,本案情節有一定嚴重性,整體而言值得考慮9個月監禁,惟早前考慮兩名被告年輕、沒案底,才下令先索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
就男被告的情況,嚴官認為更生中心與監禁是截然不同的刑罰,前者會在拘禁性懲罰以外,另設監管期,讓被告重返社會後得到適切協助及指引。嚴官續指,男被告面對接連發生的案件,顯示他過往的紀律、守法意識及判斷能力有許多不足,需要一定強度的訓練及指導。與此同時,嚴官認為男被告在這個年紀,即使想有更多時間學習,仍需定時多休息,因此希望他能在有規律的時間表中,學習分配時間,成功完成各自訂目標,最終按報告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官:勉強頒令入更生中心或「出事」
至於女被告的情況,嚴官表示報告沒建議判她入更生中心,即使法庭勉強頒令也可能「出事」,因此只餘監禁選項。雖然本案的非法集結時間較短,但片段可見逾百人在短時間內有秩序地聚集,有人叫囂、投擲硬物,人群很快散去只因警方在短時間到場,顯示集結有組織性,情節嚴重。嚴官最終以監禁7個半月為兩罪的量刑起點,女被告另管有雷射筆,加刑1個半月;考慮她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即共囚6個月。
案情指,案發當時仍未解散的香港眾志發起維園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示威者其後進行快閃集結,約100名示威者在晚上10時許,於港鐵太古站C出口外堵路、以雷射筆照射警員,並向警車擲硬物。警方在現場截停兩名被告,在他們身上分別搜出一支雷射筆。
【案件編號:ESCC17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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