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解散前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供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時任支聯會常委梁錦威今(……

支聯會解散前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供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時任支聯會常委梁錦威今(22日)於西九龍法院認罪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認罪。」控罪最高判監6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指本案為新法例實施後首宗判刑,考慮梁是組織地故意拒絕提交資料,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判監3個月。

梁錦威現正因去年六四未經批准集結案服刑,他在該案判監9個月。羅官下令本案其中2個月刑期與該案分期執行,即梁的總刑期為11個月監禁。

被告梁錦威(右) (資料圖片)

本案涉及5名被告,依序為鄒幸彤(33歲)、鄧岳君(53歲)、梁錦威(36歲)、陳多偉(57歲)及徐漢光(72歲)。案情指,警方於今年8月25日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件,向支聯會香港幹事或有份協助管理支聯會人士,包括各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規定他們於14天內(即9月7日或之前)提供書面通知書上要求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四紀念館及倉庫搜出資料包括會員名單

梁錦威於8月25日由其親弟代為簽收書面通知書,文件當天交到他手上。9月5日,梁錦威連同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在支聯會六四紀念館內召開記者會,表明不會向警方提供通知書上任何資料。9月7日,梁錦威連同另外4名被告到警察總部遞交公開信,同樣表明不會提供資料。

案情另指,警方於9月9日進入支聯會六四紀念館及葵涌倉庫內搜查,檢取的物品全部或部分為書面通知書上要求的資料,包括支聯會某些年份的全年工作報告、歷年「六四」晚會場刊、某些年份六四晚會文件夾(包括支聯會會員名單、會議紀錄、收入及支出帳目)、支聯會多年收款及支出單據等。

辯方:梁收通知前已辭任常委 無權處理支聯會資料

梁錦威認罪時一度表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羅官聞言表示有疑問:「我想知清晰答辯,而唔係中間有隱喻情況,係要自願嘅答辯。」遂要求梁再次答辯,梁表示「認罪」。控方指,梁於案發前無刑事記錄,之後牽涉2宗與本案性質不同的案件,但也跟支聯會相關,

辯方求情指,梁錦威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歷史系,自2012年起擔任葵青區區議員,2021年更任區議會主席,在任期間身負多項公職服務,致力服務當區市民。今年8月25日警方要求梁交出資料前,梁已辭去支聯會常委職務,故他沒權處理支聯會的資料。

官:警方需處理嚴重案件 被告有組織地拒交資料

羅官判刑時指,警方要求支聯會幹事於限期內提交資料,但直至限期亦無任何人提交,各被告於公開場合明言不會提交。本案為新法例實施後首案,沒有案例參考。羅官認為,本案有別於過往其他未有遞交資料的罪行,形容本案為「有組織地故意拒絕提交資料」,即支聯會主事人經考慮後,造成一併拒交資料的結果。

羅官續指,警方當時正處理一宗嚴重案件,而警方在事後的搜查中,也找到部分他們要求的資料,這顯示資料當時是存在的,並未有流失,只是支聯會幹事刻意拒絕提交。基於上述判刑基礎,羅官認為判處監禁為之恰當。

案件編號:WKCC36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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