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31灣仔示威衝突中,社工陳虹秀等8人被控暴動罪,審訊後一致獲裁定無罪,及後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尚待審理。法……

前年8.31灣仔示威衝突中,社工陳虹秀等8人被控暴動罪,審訊後一致獲裁定無罪,及後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尚待審理。法庭於本月13日,向現為自由身的8名答辯人發出拘捕令,一人昨日已被捕帶上高院提訊,而陳虹秀及另外兩人今晨被警方拘捕,隨即被帶上法庭處理保釋。4人均獲保釋,惟須遵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及每周到警署報到等條件。至於餘下4名答辯人,據悉警方暫未能拘捕。

被告陳虹秀今被帶到高等法院提訊後獲釋。(眾新聞記者攝)

被告陳虹秀、賴姵岐及龔梓舜的保釋聆訊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處理,而被告鍾嘉能則已於昨日處理。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陳虹秀及龔梓舜,反對律政司要求施加保釋條件。賴姵岐無律師代表,她不反對保釋條件。

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稱,有強而有力的反對基礎,辯方打贏了官司及脫罪,反映律政司檢控證據之強弱。惟法官反駁,上訴庭處理的是原審法官有否出錯,不能排除案中有強力證據,但原審法官判錯,「所以我哋唔係講證據」。

法官:不限制人身自由 「想去staycation可通知警方」

潘熙另指,律政司開出的條件限制答辯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答辯人過往均依時歸柙及出席法庭聆訊,故報到時間應寬鬆處理,「一個月報到一次或下次上庭返嚟咪得,唔使嘥警署或我哋時間」。

法官不接納潘熙的陳詞,認為現時開出條件並不限制人身自由,續指「交出旅遊證件,依家都不能外遊,除非你移民啫」、「住返依家住嘅地方,都唔係唔比你搬嘛」、「你想去staycation,咪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法官最終批准陳、賴、龔3人保釋,但下令他們遵守數項保釋條件,包括交出5000元保釋金、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指定地址居住、如更換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及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有大律師稱未見過同類情況 「有結果先拉都唔遲」

律政司是次引用《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條例賦予警方及法庭權力,將已判無罪的被告再帶上法庭拘押或保釋。有大律師向《眾新聞》指,對於警方在案件未有上訴結果前就向法官取得手令重新拘捕,感到難以置信。他過去曾處理上訴呈請的案件,但沒有見過法庭行使此法例,限制已判無罪的被告的人身自由。

他稱如律政司上訴成功,證明原審法官法律上出錯,警方再拘捕甚至還柙被告十分合理。但現時上訴尚未有結果,理論上被告仍是無罪釋放,不受任何條件限制,他認為警方不應在未有上訴結果前「拉返」,如此限制自由看上去不公平、亦不尋常,「有結果先拉都唔遲」,反問:「(警方)可能用其他案件拉返吓嘛?有時佢哋係咁做嘢。」

案件編號:CACC2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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