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富二代」內地男自爆虐幼貓 官斥毫無悔意有違人性囚10周
自稱「富二代」內地男子涉去年虐待4個月大的幼貓,致牠身體多處受傷。他帶貓求診時自揭打貓,遭獸醫舉報被捕。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案件今(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力陳,被告以往一向愛護動物,幼貓如今亦已完全康復,懇請法庭不要判監。惟裁判官指出,被告至今仍聲稱不知幼貓傷勢從何而來,可見他毫無悔意,強調幼貓的精神創傷比肉體傷害更加持久,最後判被告入獄10星期。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呈堂醫療報告顯示,受害幼貓「薯條」的前額腫脹,上下顎有擦傷,不能完全合起,創傷亦造成其瞳孔大小不一,有過度眨眼的情況,其傷勢與被襲擊脗合。「薯條」傷勢現已完全康復,由愛護動物協會看管照料。
母撰信指被告有獨特「症狀」 官:庭上好正常 你唔講我都唔知
被告蘭天琪(27歲)今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辯方首先引用案例指,雖然虐待動物的案件判刑須具阻嚇性,但法庭仍可對被告作個人化量刑,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辯方解釋,重判原意是為了阻嚇有可能重犯的人,以壓制他們的暴力傾向,惟被告本身非常愛護動物,並非該類人士。
辯方引述被告母親的求情信指,被告過往亦有養貓狗,對小動物有適切照料和關心,並附上多張被告手抱着小貓的照片。母親在信中又指,被告在本案中一反常態,皆因他自小有一種特殊「狀況」,惟辯方未有在庭上透露有關細節。
暫委裁判官朱文瀚閱畢相關段落後表示,審訊其間他沒留意被告有這種症狀,「你唔講我都唔知⋯審訊時佢好正常,亦唔覺得佢有唔尊重法官」。
辯方指傳媒報道令被告「蒙上污名」
辯方又強調,被告非常關心小貓身體狀況,提供了舒適的居住環境,事發後亦帶牠到獸醫診所治療;事件沒有令小貓造成永久性傷殘或死亡,並非最嚴重的犯案情節。
辯方續指,被告還柙14天後經已受懲,傳媒報道亦令他「蒙上污名」,已是「非常嚴厲的教訓和懲罰」,他重犯的機會輕微,希望法庭接納本案是單一事件,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式刑罰。
至今仍堅稱自揭打貓是「開玩笑」
朱官判刑時強調,判處社服令的大前提是被告有絕對真誠悔意,惟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背景報告更顯示,被告至今仍堅持不知小貓傷勢從何得來,堅持自揭打貓只是向獸醫開玩笑,可見他毫無悔意。
朱官續指,獸醫診所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承認曾襲擊小貓,示範抬高手大力揮下、將貓掟向牆、捏著貓的脖子並用力掌摑等動作,最後更向獸醫笑說:「真係好大力。」朱官直指被告對無法以言語求助的小動物肆意虐待,案情嚴重,並不信納本案僅是一次性事件。
官:唔係話我畀舒適環境你,我就可以虐待你
朱官亦對被告愛護動物的說法有保留,認為被告絕無善待受害小貓,即使他給予舒適的居住環境,「唔係話我畀舒適環境你,我就可以虐待你」;若被告真的因個人症狀沒有耐性,就更加不應輕易答應朋友領養小貓。
朱官強調,即使小貓的肉體創傷經已完全康復,「精神創傷比肉體更加持久」,被告做法有違人性,為文明社會所不能容忍,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
准以2萬元保釋 期間不得離港
朱官以12個星期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無案底、對小貓醫療及照顧費用有所承擔,酌情減刑2星期,判處10星期監禁。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指被告等候上訴期間可能已服完刑期。朱官批准被告以2萬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港、須居於報住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21日在香港違反第169章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即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令牠蒙受不必要的痛苦。
案件編號:ESCC1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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