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就《頭條新聞》裁決上訴 指原審法官錯誤解讀電視守則 記協亦入稟提出上訴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去年因諷刺警隊被投訴,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其中一集投訴成立,當中包括侮辱警隊,隨後向港台發警告。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通訊局錯誤應用守則,要求推翻通訊局的決定。高等法院上月頒下判詞,指辱警投訴維持成立,但認為通訊局部份裁定確有不妥,包括認為節目有欠持平和資料不準確。通訊局昨(21日)就法庭裁決提出上訴。
香港記者協會表示,昨天已收到通訊事務管理局法律代表的文件,磪認他們已提出上訴,記協及有關團體稍後亦會入稟,就高院裁決提出上訴。
通訊局的上訴文件中形容,原審法官裁定辱警投訴成立,但「節目欠持平」及「資料不準確」兩部份不準確,是「不合邏輯」及「不合理」,並在當中陳述多個提出上訴的理由。
通訊局指,原審法官錯誤認定通訊局沒有考慮過港台曾邀請警方出席節目的論點。但通訊局表示,局方曾考慮過相關邀請,包括港台於去年5月4日的陳述中,曾經提到相關邀請;而在考慮有關去年2月14日《頭條新聞》的其他投訴時,通訊局亦有參考了這些邀請。
通訊局亦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解讀《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中1A條的內容。根據《電視節目守則》指,「持牌人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新聞、時間節目、財經節目、個人意見節目、紀錄片、採用調查手法報道的節目、兒童教育節目、以醫療及健康為題材的節目,以及比賽節目內的真實資料準備無誤」。
通訊局指,原審法官對此條例的理解,並不符合條例本身目的。原審法官只引用「持牌人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節目資料準確,但沒有提及通訊局裁定其違規前,並不需要證明其資料屬錯誤資料。文件內容又指,由於只有持牌人才可獲得製作相關廣播節目中所需的訊息及材料,假如通訊局需證明節目資料對錯與否,是「不公平及不可行」,亦會令持牌人製作節目時,可以在廣播後才證實相關內容準確,而非在事前避免違反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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