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反蒙面法】5男女涉灣仔暴動罪名不成立 蒙面罪成還柙候判
前年10月6日蒙面法生效翌日,市民舉行「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名男女在灣仔被捕,遭控暴動罪。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今(22日)裁定五人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其中4人蒙面罪罪成,另一人則於早前已就蒙面罪認罪。法官聽取五名被告求情後,先將他們還柙以索取報告,明言對其中三人不打算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案件押後至1月11日判刑。
被告依次為 林姓男生(案發時15 歲,下同)、李姓女學生(17歲)、女學生蘇雅賢(20 歲)、學生謝兆雄(22 歲)、音樂教師陳樂燊(25 歲)。
警稱目擊首被告掟汽油彈 官指距離與片段所示相差甚遠
法官裁定,2019年10月6日下午5時12分開始,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斯道交界發生暴動,超過500示威者在場,有人設路障焚燒雜物和向警方掟汽油彈。
首被告被指有份投擲汽油彈,惟判詞指,警司張志偉供稱看到首被告投擲時與他相距25至30米,這與呈堂影片所見的距離相差甚遠,距離甚至相差三倍,看片段後亦不能確立汽油彈由首被告投出,不能安穩地接納警司的證供。
官:被告非「無辜途人」 惟逃走未必是「畏罪」
就著各人是否參與暴動,法官排除辯方所指,眾被告是在警方驅散前一刻才沿軒尼詩道銅鑼灣方向走到他們被告截停的可能性;觀乎各被告的裝束,也不接納他們是「無辜途人」。
不過,法官亦不接納控方以眾被告「逃走」作證據,認為以本案環境情況而言,單憑某人與在場示威者一起逃走,不足以顯示該人是「畏罪」逃跑,該人有可能是因警方加速驅散時來勢洶洶而爭相走避。
法官認為,針對各被告的環境證供相當強,然而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與其他示威人士接觸及對話,證據不足以推斷部份被告身處示威的前、中或後排,法庭不能排除各被告是跟著被驅散的示威者跑,亦不肯定他們清楚知悉自己身處暴動現場,明知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仍留下對峙。此外,次被告雖然手持雨傘跑,但她被警察打了一下後停下,沒有反抗,法官認為她沒有意圖襲擊警員。
法官續指,法庭不能推論被告親身參與軒尼斯道的暴動,故不能裁定五人參與終審法院所指「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或協助、教唆、促致或慫恿他人參與暴動。
不認為案發地點受催淚煙影響 五人蒙面罪成
至於第一、第三、第四及第五被告在身處暴動範圍中使用蒙面物品,法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相關範圍受催淚煙影響,裁定4人觸犯禁止蒙面規例。次被告則早前已承認此罪。蒙面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25000元。
辯方為五人求情,林姓首被告現已17歲,來年四月應考文憑試,其母親的求情信指兒子是乖巧聽話。大狀指他年紀尚小,未來還有很多時間做人,而他品學兼優、天資聰穎,未來有志以寫作為事業,希望就讀英文學科。
辯方憂懲教院所刑期長過監禁
辯方指,據區域法院早前就禁蒙面法的案件,當時判囚兩個月已是阻嚇性的刑罰,如本案判處教導所或更生中心等刑罰,服刑時間會超越成人須面對的懲罰,希望法官網開一面,社會服務令並非不合理的判刑選項。
李姓次被告現年19歲,為中大校外課程部大專學生,辯方指她在中學時期接觸過心理學課程後,志願成為一名社工,現已開始實習,她就禁蒙面一罪在最早階段認罪,如判處更生中心等刑罰將不成比例,希望法庭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貧苦青年努力考入中大 恐失自由無人照顧母親
現年23歲的第三被告蘇雅賢現就讀幼兒教育學士,大狀指其父母在案發後對被告管教已更嚴厲,師長的求情信都指她品性善良、有愛心和樂於助人。事發後被告上了寶貴一課,希望可以非監禁刑式處理。
第四被告謝兆雄現年24歲,就讀中大機械工程系的四年級。大狀指,他一邊面對審訊,同時亦要面對畢業功課,壓力可想而知。他在貧窮家庭中長大,母親獨力撫養被告,長期腰傷仍要工作養家,故被告自小就明白家庭責任重大,努力讀書,即使本來公開試成績不佳,最終靠努力讀上心儀的大學科目,以努力報答媽媽。
謝的母親在求情信中透露,兒子考上大學為家庭帶來明亮的希望,但此案或令希望幻滅,兒子感到愧疚,最擔心失去自由的話沒有人照顧母親。謝亦獲前葵青區議員韓俊賢及區內居民撰寫求情信。
官:不能忽略案件背景 暴動嚴重汽油彈擊中記者
第五被告陳樂燊現年28歲,辯方指他案發時由被發現至被捕,均只是「坐喺度、乜都冇做」,是此控罪中最低水平的犯罪者,如要即時還柙對他來說刑罰過重,希望法庭為他索取背景、感化等報告。
法官明言打算將5人還柙,對第三至第五被告不打算判處非監禁刑罰。法官指,不能忽略案件背景是禁蒙面法實施後翌日,發生嚴重的暴動,汽油彈甚至擊中在場記者。法官先索取一系列報告,就首被告先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餘三人則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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