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女警涉代友尋人入屋查案被控瀆職 官稱行為可疑但程度未達「嚴重不當」裁罪脫
駐守大嶼山北區的中年休班女警前年以警務人員身份處理私事,疑幫友人尋人,到一個住宅單位查問一名女子的個人資料,被控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裁判官張天雁今日(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指,女警所為無疑「係有啲可疑」,但法庭對其不當行為是否已達「嚴重」的程度存疑,亦不能肯定她可有惡意或不誠實意圖,裁定她脫罪。
49歲被告曾佩君,1993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新界大嶼山北區第4巡邏小隊,任職車長,案發後被停職。女警涉在前年7月30日休班期間,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濫用職權,以警察身份進入深水埗偉智街某單位,獲取女子郭叡薇的電話聯絡,及企圖取得其妹郭叡菁的身份證及工作地址。
被告不爭議到涉案單位後透露是警員
張官裁決指,控辯雙方不爭議大部份案情,包括被告當時是休班,到案發住宅單位時曾透露自己是警員,並向女事主郭叡菁的父親及姐姐查問女事主的個人資料及聯絡她。
最終姐姐亦致電女事主,被告曾在通話中叫女事主「出嚟傾下」,女事主稱她15分鐘後就回到家,但被告說「等唔切」要離開單位,女事主掛線。
案中爭議只是一些細節,如被告到單位時有否透露正在調查一宗案件、有否向妹妹說出「你唔合作」,以及有否問女事主的工作地址及身份證等。
張官指,女事主、其父親及姐姐均出庭作供,張官認為他們三人均誠實,但他們承認錄口供前曾商討案情,而父親不清楚被告有否說過「你唔合作」這說話,姐姐庭上的證供與口供紙有較大出入等等。張官對這些細節有保留。
上司稱查案非被告職責 官:不能單憑其證供斷定被告擅自行動
辯方審訊時稱,女事主的確有案在身,令事主一家以為警員一定是為查案才登門。控方應張官要求,傳召任職警署警長、被告的上司出庭作供,講述被告的職責。警署警長供稱,被告只負責駕駛車輛,不需查案。張官今裁決指,不能單靠一名警署警長的證供,而肯定被告完全沒獲上司批准便擅自行動。
張官指,雖然被告「行為係有啲可疑」,「唔知佢做乜嘢,又唔出嚟畀口供」,但法庭不能因被告不作供而作對她不利的揣測,加上她過去沒有案底,法律上犯罪的傾向性較低。
張官表示,對於被告是否「講咗某啲說話、用警員身份達到某啲目標」,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不能肯定被告所為是否有惡意或不誠實
張官稱,辯方的講法是被告為「幫朋友」而作此行為,觀乎被告的行為,即女事主拒絕給被告聯絡方式後,被告沒有堅持下去;女事主稱正回家,但被告沒有等待就離開,法庭不能肯定被告的不當行為是否已達到「嚴重不當」,亦不能肯定她背後的意圖有否惡意或不誠實,故裁定她脫罪。
案件早前審訊時,女事主父親稱案發當晚約10時在家中應門,一名自稱警察的中年女子及一名中年男子在門外,他開門讓該女子內進,女子表示要查案,問二女即事主的工作地址,又要求同在家中的大女代為致電。二女其後接聽大女電話,父親表示不清楚通話內容,只聽到該女子向電話說了句「你唔合作」後離開。
事主則供稱,案發約10時收到姐姐多次致電,指有一男一女警察上門聲稱「有單案件要協助調查」,並轉交該名自稱女警的女子接聽。事主供稱,該女警數度要求她提供身份證及工作地址,並提出約見,令她感到奇怪,認為「正常一個警察,點會無啦啦約個地方,而唔係去警署見面」,於是掛斷電話,事後懷疑有人冒警而報案。
事主同意後來知悉該女子真的是警察,當時起疑是因為「我又唔識佢,佢又唔識我,點會無啦啦上嚟我屋企」。辯方當時指出,女警曾表明有朋友與事主失聯,出於擔心才找她,惟事主表示沒印象,直言至今仍不清楚女警為何找她。
【案件編號:KCCC1943/2021】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