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及一男子前年9.22沙田暴動罪成 官指站在最前線與警對峙 鼓勵暴動目的昭然若揭
前年9月有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最終演變為警民衝突。一對情侶及一名男子被控暴動、阻差辦公等罪,案件今(2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謝沈智慧指,兩名情侶被告身穿示威者裝束,與示威者一同走向示威現場,身處暴動核心及最前方;另一男子則同樣站在最前方,唯一推論是他們和其他人與警方對峙,展示人多勢眾的實力,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的目的昭然若揭,裁定三人暴動罪成,還柙候判。散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叫:「撐住呀!」被告親友不禁落淚。
被告依次為陳樂怡(24歲)、周錦威(23歲)及黃溢霖(43歲),三人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參與暴動。周另被控管有一把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及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58483。
辯方拒就湯偉雄案撤回陳詞 官拍枱:咁你同終審法院講啦!
法官謝沈智慧甫開庭表示,首兩名被告代表大律師的結案陳詞,與終審法院就湯偉雄上訴案的指引「南轅北轍」,並透露早前已去信辯方,要求補充陳詞。
散庭前,法官質問該名大狀:「你啲法律原則錯成咁嘅?我已經畀咗機會你補充,點解你唔撤回?」大狀回應:「我對法律原則嘅意見有啲唔同。」法官突然起身,大力拍枱憤斥:「咁你同終審法院講啦!」然後馬上離開。
法官裁決時首先指出,首兩被告主要爭議身份,第三被告則稱沒有參與暴動,只是擔心有人受傷才協助示威者。
針對首兩被告的辨認,法官認為透過比對不同涉案片段,可證被告髮型、身型、衣著等特徵均與片中人完全脗合,「要在同一日、同一時段、同一地段,找到有相同特徵的人,機會微乎其微;找到一對有相同特徵的同行男女,更加完全不可能」,裁定暴動前在新城市廣場空地出現的人,正是首兩被告。
首兩被告身處暴動核心
辯方早前爭議,暴動地點並非新城市廣場空地,即使法庭裁定片中人是被告,也無關宏旨。辯方又指,首兩被告其後站在示威者前排,但沒有動作,亦無證據指出他們何時到場。
法官今裁決時批評辯方扭曲證供、混淆視聽,指二人曾在新城市廣場與其他黑衣人溝通,他們一同戴上裝備,輪流手持一把鎚子,及後於暴動現場站在示威者的最前方,其間有人縱火破壞、築起路障。直至警方驅散,眾人才轉身逃跑。
法官續指,首兩被告身穿示威者裝束,與其他人一同走向示威現場,一直沒有嘗試離開,反而處於暴動核心,恃著人多勢眾與警方對峙,裁定他們曾參與暴動。
第三被告有健身習慣 官不信只因婆婆推便調頭
第三被告黃溢霖早前出庭自辯,供稱當日下班後去了沙田買健身奶粉,然後打算搭小巴前往馬鞍山。他經過源禾路時,看見有人拉低小巴站牌,他曾勸止但不果。其間他看見一名男子「彈一彈」,以為那人被站牌絆倒。其後他擔心示威者受傷,才出手「逗一逗」路牌。
法官今直斥第三被告的說法有違常理、自相矛盾,認為他若擔心男子的安危,理應上前慰問及查看傷勢,惟他「連望都冇望」。法官不信第三被告曾勸喻示威者停手,有關說法與新聞片段「南轅北轍」,顯示他曾出手協助拖行路牌。
第三被告又供稱警方驅散時,有一名婆婆不斷推他,表示「防暴嚟啦」。法官今指第三被告有健身及服食健身奶粉的習慣,卻只因一個婆婆推他便走回頭路,說法難以令人信服。法官指,第三被告明顯看見示威者堵路,更上前協助搬運,其後於暴動期間站在最前排,與警方對峙,裁定他暴動罪成。
次被告拉被制服女友的手 阻差辦公罪成
此外,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次被告周錦威有意圖使用涉案工具施襲,即一把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控方案情指,首被告陳樂怡被警員制服後,次被告突然從花槽「彈出」,出手拉她的手,次被告因而被控阻差辦公罪。辯方早前爭議,次被告可能只是希望了解首被告的狀況。法官今依賴呈堂片段及警員的證供裁定次被告罪成,並再次批評辯方大狀:「已經不只一次扭曲證供,強詞奪理要求法庭作出全無事實根據嘅揣測。」
案件押後至1月31日求情,期間三名被告還柙。
案件編號:DCCC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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