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去年7.1時代廣場3樓擲下鋼柱圖傷警 廣告編輯三罪罪成 明言不求情
去年七一警察衝入時代廣場驅散示威者,一名女子被指從3樓擲下一支拉帶鋼柱,企圖襲擊登上2樓中庭的警員,案件早前審結。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今(23日)裁決指,被告身型不嬌小,有能力將重6.8公斤的鋼柱從商店門外搬到玻璃圍欄旁,而事發時她與身邊的人有一定距離,可推論她就是擲下鋼柱的人,被告亦未經商店同意而挪用鋼柱,故裁定她企圖而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高空擲物及盜竊三罪罪成。被告明言不會求情,案件押後至下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柙。
被告楊迎曦(36歲,廣告編輯)被控企圖而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自建築物掉下物體、盜竊及刑事損壞共四罪。控罪指她於去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偷竊屬於Lady M的鋼柱,並將鋼柱掉下,從而對商場2樓的人造成危險,另意圖使總督察7627及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損毀了屬於商場的一個指示牌。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提出了4項理據,包括:
⚫️本案不涉及逃匿
⚫️呈堂片段未能顯示誰人擲下鋼柱。辯方不爭議被告曾在Lady M門外徘徊,但片段沒拍攝到她將柱擲下,她有可能是阻止他人擲下鋼柱
⚫️鋼柱乃打斜飛墮至2樓,被告是名女子,要將鋼柱擲至打斜飛墮有一定難度
⚫️被告沒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非嬌小無力 有能力提起鋼柱跑動
然而法官裁決指,辯方所稱「被告阻止他人擲柱」的說法,不是經由被告作供道出,環境證供亦沒有一分一毫的迹象支持此說法,辯方不能強加任何可能性。另外,當犯案者將鋼柱擲下並離開現場時,警方仍未到達商場3樓,自然沒有追捕他們,更遑論需要逃匿。
法官又指,鋼柱是在電光火石間被擲下,難以判斷是打直還是打斜飛墮。涉案鋼柱重6.8公斤,雖不是輕於鵝毛,但也不算重,而被告的身型並非嬌小玲瓏或纖幼無力,有能力提起鋼柱並跑到玻璃圍欄。
被告外表與提起鋼柱跑到圍欄旁的人相同
辯方不爭議被告當日身穿有特別圖案的黑色上衣、戴白色手套。而觀乎事發時的片段,她原本僅右手戴上手套,當她走到Lady M門外時一度停下,戴上左手手套並搬起鋼柱。片段接續顯示有人抱著鋼柱走至欄杆位置,作了一些「模糊動作」。
法官認為,被告戴上手套是為了避免留下指紋,而抱著鋼柱走至欄杆位置者的衣著、髮型及身型都與被告相同。當時她與附近的人相距至少1至2個身位,故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將鋼柱擲下,而非阻止其他人犯案。
相信被告明知2樓平台有警察而故意擲下鋼柱
法官續指,任何人都知道,將重6.8公斤的鋼柱擲下,很大機會令人嚴重受傷。在鋼柱掉下一刻,一名貌似記者的年輕人馬上用手保護頭部,幸好沒有受傷。而且,當時被告在3樓徘徊已久,相信她是知道2樓平台有警察正在執勤,故將鋼柱擲下,意圖傷害警察。由於有意圖而企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高空擲物罪不是交替控罪,故裁定她兩罪均罪成。
至於盜竊罪,法官指案發時Lady M沒有營業,被告不可能經Lady M同意獲得鋼柱,而她擲下鋼柱令它有一定損毀,以致她不能將鋼柱以原本的狀況還給Lady M,屬盜竊罪中「意圖永久剝奪財產」的元素,故裁定罪成。
刑毁商場指示牌一罪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擲鋼柱是劍指警察及罔顧其他人的安全,她的目標肯定不是商場指示牌,故此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001/2020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