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官在2016年一宗以英文審訊的士司機被控販毒案中,批准部分陪審員戴耳機聽中文即時傳譯,部分陪審員繼續英文聽審,……

高等法院法官在2016年一宗以英文審訊的士司機販毒的案件中,批准部分陪審員戴耳機聽中文即時傳譯,事後無即時傳譯紀錄。終審法院今日裁定,原審法官當時的安排有違公平審訊原則,推翻被告定罪,下令將案件發還重審。判詞重申,在法治制度下,審訊程序必須公平公正,且須在人前彰顯。

撰寫判詞的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在判詞中重申,在法治制度下,審訊程序必須公平公正,且在人前彰顯,道理是不證自明,尤其刑事審訊中關乎被告的人身自由。霍官批評原審法庭案件中無即時傳譯紀錄或錄音,「公開審訊原則要求公義必須在人前彰顯,而不是假定已經被彰顯(Open justice requires that justice be seen to be done, not assumed to have been done)。」

案中代表被告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終審法院在判詞中再重申公平審訊及公開聆訊的重要性,雖然未必針對社會環境,但法庭藉此重申所重視的原則。不過他表示,判詞始終未解決陪審員未必理解庭上法律語言的問題。

張達明(左)與律師團隊。林勵攝

引發今次案件是報稱的士司機的被告陳漢榮在2014年被警方截查時發現藏有毒品,其後被控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案件在2016年6月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時任暫委法官貝珊(Clare-Marie Beeson)主理。

案件當時以英文作為審訊語言,審訊近尾聲,控辯雙方及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陪審團向法官遞紙要求提供中文傳譯,雖然其後陪審員稱毋須傳譯,暫委法官貝珊仍繼續批准,最終部分陪審員也有使用中文即時傳譯聽法官引導。陪審團最終裁定被告罪成,法官判被告監禁26年,連同被捕後還押,如今已在囚七年。

案件觸及陪審團使用中英文兩種法定語言,及更廣義的公平審訊原則。上訴庭當時認為中英文兩種都是香港的法定語言,認為法官以英文引導陪審團、即時傳譯以中文輔助並無不妥,尤其案中的法庭高級傳譯主任有25年經驗,且多次協助暫委法官貝珊翻譯,認為辯方無法證明翻譯錯誤的風險。

不過,終審法院推翻上訴庭論據,強調不應將法官發言的即時傳譯,視作法官本人以另一種語言發言。霍兆剛指出,一個人顯然只能在同一時間講一種語言,並非上訴庭所說雙語進行;事實上,在本案中原審法官亦非雙語法官,或有引述過中文翻譯。

終審法院又批評,原審法官容許部分陪審員只聽中文即時翻譯、其他人則繼續聽法官以英文引導諸多不妥,強調不應出現有陪審員只聽即時傳譯的情況。

終院在判詞指出三點問題:
⚫第一,由於是即時傳譯,基本上聆聽者只能專注一種語言,不能如律政司一方所說、察覺另一種語言的錯誤。
⚫第二,導致陪審團不是聽取同一版本的法官引導,即使不論傳譯質素,都會出現中英文兩個引導陪審員的版本,「語言上的微妙分別也有可能影響陪審員的結論」。
⚫第三,案中即時傳譯並無任何法庭存檔紀錄,更無即時傳譯的錄音。律政司在終審上訴時承認,有即時傳譯錄音或謄本是較理想的做法。

霍兆剛指出,第二三點問題令人關注安排是否符合公開審訊原則,並強調法治原則,審訊必須看得見是公平公正,「正義不只要彰顯,且必須彰顯於人前」,強調在公開審訊原則下,法官所有的決定必須在公眾面前公開。

至於陪審團引導的程序,控辯雙方同時接納法官在案中有「持續責任」確保陪審員有足夠語文水平明白審訊內容。法官霍兆剛在判詞中也重申法官被動式留意陪審員的語文水平,即法官責任並非不斷測試陪審員的語言能力,而是在陪審員申報後,繼續假定其有足夠能力理解審訊內容,當個別陪審員亮「紅燈」時加以詢問,否則審訊將繼續。

應徹底問什麼困難甚至英文理解能力

在本案而言,霍官稱原審法官應在陪審團遞紙要求傳譯時,更徹底詢問他們面對困難的性質及程度、對證供的理解程度,甚至問他們對英文的理解能力,也無不可。

雖然判詞質疑本案採用即時傳譯,但霍官稱,不代表他鼓勵交替傳譯,例如先聽英文原文發言、再用中文翻譯的做法。他說,雖然交替傳譯令所有人都聽到兩種內容,但難免會加長審訊時間,認為最好視作突發情況的折衷方案。

代表被告的張達明在庭外說,判詞反映不少被告一方的觀點,唯一是沒有特別處理如果陪審員聽審有困難的問題。他指出,目前是假定陪審員可以聽得明英文,但他見過謀殺案中,有陪審員要求法庭提供犯案常見動機「provocation」(激怒)的中文意思,透過翻譯後才明白;過去也曾出現法官及控辯律師都是以英文審訊,法庭以此拒絕向陪審員提供某些書面指示的中文翻譯。

張達明說:「呢個(完全理解英文的)假設,係咪真係得?尤其到咗好技術性嘅審訊,只係聽英文會唔會掌握得唔好?係咪應該畀中文翻譯佢?」他說,終審法院今次裁決中不特別鼓勵採用傳譯或翻譯,可能要視乎日後審訊陪審員會否提出類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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