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營救理大】9人暴動等罪成立還柙明年判刑 法官指被告以示威者裝備現身「壯大暴動人群聲威」
警方前年11月圍堵理工大學,大批示威者在油尖旺一帶欲「圍魏救趙」,逾200人被拘控參與暴動罪,第三宗開審案件今(28日)於區域法院裁決,8男1女被告被控暴動罪,其中2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全部罪名成立。法官認為,穿黑衣或深色衣物不代表就是暴動者,惟各被告的衣著裝備與一般暴動者無異;逃跑者亦非一定畏罪,但各被告均曾身處集結前線或附近,並在警方驅散時逃走,並非剛巧路過。
案件押後明年1月15日判刑,法庭為兩名現年20歲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各被告還柙候判。散庭時,旁聽席有人高呼「新年快樂」、「我愛你」等說話,被告步入羈留室時揮手道別。
9名被名告依次為學生陳國威(20歲)、會計文員陳子謙(29歲)、機電工程師江鏡棠(27歲)、學生陳霆堃(20歲)、學生黃適哲(22歲)、設計師梁嘉星(24歲)、銀行職員曾倩儀(25歲)、無業鄧錦樂(24歲)及測量主任詹隆享(27歲)。 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一被告推掩護物迫近警方 另一人被捕時手持燃燒彈
法官林偉權裁決指,案發時加士居道東行線有示威者向警方掟磚及燃燒彈,屬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為暴動;西行線示威者手持燃燒彈等攻擊性武器,即使有人未能成功點燃燃燒彈,亦足以令人害怕受傷或財物損毀,構成「迫切的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威脅」,故亦屬暴動。
法官指,各被告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他們並非剛巧路過,而是藉留在現場「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威」,鼓勵和支持其他暴動者。各被告被捕前均身處集結前線或附近,在警方驅散時往彌敦道逃走,轉身走得不遠而遭追捕。
控方開案時提及,只有第4被告陳霆堃有直接證據證明犯案。法庭比對呈堂片段及證物,從其短褲、頭盔及背包確認第4被告是片中示威者,曾在現場推動掩護物,向警方進逼。
就第7被告曾倩儀,控方指被告被警員捉住時,手持的一個燃燒彈跌到地上,辯方則指呈堂錄像不見前述情況,亦不見被告手持任何東西。法官裁定錄像只是不夠清晰顯示追捕及制服一刻,並不能反駁警員的證供。
穿黑衣不代表是暴動者 惟其他裝備似參與暴動
對於控方指各被告穿黑色或深色衣服顯示其示威者身分,法官不同意,指衣物顏色可以是示威者衣著喜好,在過往示威活動中,亦有暴動者穿著淺色、彩色、甚或白色衣服。法官又接納辯方指,有人會藉著穿黑衣向政府表達不滿。
不過法官裁定,各被告的衣著及裝備,包括防毒面罩、泳鏡、生理鹽水、頭盔、頸套等等,並非平常人隨身攜帶或穿戴的東西,而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人士通常配備的物品,亦無證據指各被告有需要或合理理由穿戴這些裝備。
法官另認為逃跑的人不一定是畏罪,謂:「在那段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反過來說,若有人留在犯罪現場不動,俯首就擒,也不代表他一定是無辜。」但法官認為,各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沒合理理由留在現場,亦肯定他們非剛巧到達現場。
警員工作多時困倦 錄口供不夠精準可理解
法官另不接納辯方指,有警員證人將追捕被告的時間和距離說得不合邏輯,有些證人庭上及書面口供記載有出入,作供時妄添情節、捏造事實。法官則認為,警員事發時面對大批群眾,情況緊張,他們各司其職,專注觀察,各人的感受和記憶有所不同,故庭上證供會有輕微歧異,並非誇張妄說所致。
法官另指,辯方律師在庭上盤問時要求警員鉅細無遺交代,警員在連續工作多時,匆忙或困倦的情況下錄取書面口供,故忽略一些辯方律師認為值得記錄的細節或寫得不夠精準,是可以理解。法官裁定各警員證人為誠實可靠。
剪刀可剪繩掘地磚 拒信被告上司指用於工作
第6被告梁嘉星及第9被告詹隆享另分別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指兩人分別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以及管有一支六角匙和一支士巴拿。法官指,可肯定打火機燃料能在暴動中製造燃燒彈或縱火,而剪刀可「掘起地上鋪磚、剪繩索或破壞財產」。法官又指,相信被告如其他暴動者般,打算使用六角匙和士巴拿,在拆掉路邊欄杆或路牌時旋開螺絲,或作其他非法用途。
第6被告傳召上司作供,指被告身上管有的剪刀及打火機燃料有工作用途。法官表示,不懷疑被告在其公司工作及參與設計項目,但質疑上司無視被告面對的潛在危險,事發時仍要他前往逸東酒店及火炭工作室工作,而且與被告失聯時未有主動跟進其下落,故認為上司此部分證供實為捏造。法官另指,上司供稱將防毒面罩交給被告的說法不合理,因為若被告有此需要,應由公司提供或被告自行購買。
案件編號:DCCC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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