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李慶年今(28日)裁定兩名受審被告中,一人罪成、一人罪脫,3人分別判囚4年2個月至4年半。……

港鐵九龍塘站閘口前年10月遭人縱火,兩部閘機被燻黑,四名男子事後被指策劃事件,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兩名縱火者早前認罪,法官李慶年今(28日)裁定兩名受審被告中,一人罪成、一人罪脫,3人分別判囚4年2個月至4年半。李官認為,由於脫罪被告當天與縱火者互動不多,案發前沒有互傳訊息,他有可能事前不知道縱火計劃;惟罪成被告事前與縱火者保持通訊,更直言雖不想坐監,但「緊急需要乜嘢都願意做」,可見他是知情地犯案。

4 名被告依次為曾裕生(28歲,送貨員)、黃漢偉(32歲,公司東主)、鄭偉森(33歲,技術員)和王錦發(42歲,地盤工人),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曾及黃早前已認罪,鄭今獲判無罪,王則被裁定罪成,。

根據曾及黃承認的案情,二人是當日九龍塘站內的縱火者,鄭及王則不爭議當日曾駕駛私家車到九龍塘站附近的小公園;縱火事件發生後,曾及黃返回公園,登上鄭的私家車離開,王則載同一名女子離開。故此,本案的關鍵是鄭及王是否知道會有人縱火,並向他們提供接載或支援角色。

鄭與縱火者互動不多 事前或不知縱火計劃

鄭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日應黃要求載他往九龍塘,途中得知有人會在九龍塘擲汽油彈,他勸黃不要參與並獲答應。惟當他接載黃及曾離開時,曾才告知他剛在地鐵站擲汽油彈。

李官認為,觀乎公園的閉路電視片段,鄭似乎與曾及黃互動不多,他們在案發前沒有互傳訊息,故鄭接載黃往九龍塘前,有可能不知道黃策劃縱火,並相信在路途上勸服了黃,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針對王的證據「強而有力」 WhatsApp稱「緊急需要乜嘢都願意做」

然而,李官形容針對王的證據「強而有力」,包括WhatsApp紀錄、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次錄影會面:

⚫️王與黃認識了一段時間,二人對抗爭有相同理念,曾在WhatsApp 提及燒警車

⚫️案發前一天,黃透過WhatsApp 告知王將有「快閃黨鐵」行動,並問「預左坐10年你ok唔ok」、「有冇武力潔癖,去到最盡可以做咩」。王回覆:「我有家庭負擔,盡量唔想坐,但緊急需要乜嘢都願意做」

⚫️案發當日,王與黃一直保持聯絡,期間黃向他發了一張標記公園位置的地圖,可見王的出現並非偶然。

⚫️黃當日發訊息催促王快點到,因為需將一些東西混入瓶子裡,明顯黃正等待王運送一些東西。

⚫️王到達公園後,黃及曾在他們車上拿了一些東西才到地鐵站縱火,明顯是行動的必要材料。

⚫️案發前一天,黃及王共通電10次。

李官認為,綜合上述證據,王必定是知情地犯案,並在縱火地點附近提供支援和供應物資的角色,故裁定他罪成。

縱火引起恐慌及不便 屬中度嚴重

李官指,本案涉及向港鐵設施縱火,對站內的工作人員及乘客構成生命威脅,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保障交通樞紐使用者及工作人員的安全,並要阻嚇其他人效法。在案件中,三名被告夥同行事,有預謀犯案,在其中一個最繁忙的車站縱火,在火種點燃前4分鐘,約有66至70人路過;火種燃燒後,周邊兩米範圍內有約3名途人。縱火時間歷時46秒,濃煙衝上天花,除了直接構成人身傷害風險,也會帶來恐慌及不便,因此本案屬中度嚴重。

向港鐵賠償約9千元

李官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扣除曾認罪的量刑扣減,刑期為3年4個月。惟由於他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殘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槍械罪,故他的總刑期為4年4個月。

就黃的判刑,由於他在開審後第5天才認罪,僅獲6分1刑期扣減,判囚4年2個月。至於王的刑期,法官考慮到他的角色較次要及被動,其年幼子女將有一段時間失去父親照顧,故酌情減刑後,判他入獄4年半。

另外,三名被告均同意分別向港鐵賠償9,368元。

案件編號:DCCC 55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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